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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专项贷款财政贴息试行办法》的通知

沪财企一[1998]272号颁布时间:1998-11-10

     1998年11月10日 沪财企一[1998]272号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精神,特制定《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专项贷款财政贴息试行办法》。   本办法所称专项贷款财政贴息是指经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公室 (以下简称认定办)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以下简称转化项目),在产业化 过程中向有关银行所借高新技术专项贷款(以下简称专项贷款),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由财政提供的贷款贴息。   一、贴息对象   承担落实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产业化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本市内资企业。   二、贴息条件   凡符合本市产业政策、技术水平处于国际、国内领先地位、对本市经济发展有较 大带动作用、可形成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的转化项目,在已取得银行专项贷款之后, 可按本办法规定提出贷款贴息的申请,由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推荐。   专项贷款是指高新技术成果转为产业化的项目贷款。   三、贴息原则   贴息原则为差别优惠、定额贴息。   四、贴息期限   贴息期限一般为一年(项目贷款必须在借贷期内)。   五、贴息标准   贴息标准按国家规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以内予以贴息。   符合贴息条件的项目专项贷款,根据转化项目的技术贡献率、高新技术含量、产 业政策符合程度、技术水平、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市场前景等因素确定具体贷款贴 息比率。   1.经市认定办评估总评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项目给予贴息50%, 即:贴息率=基准利率×50%。   2.经市认定办评估总评分在85分以上(含85分)至90分以内的项目给予 贴息40%,即:贴息率=基准利率×40%。   3.经市认定办评估总评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至85分以内的项目给予 贴息30%,即:贴息率=基准利率×30%。   六、资金来源   根据“两级政府,两级管理”的原则,由市、区县财政结合本市和区县实际,安 排落实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贷款贴息资金,并由同级财政部门对转化项目实施贴息。   七、贴息审定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贷款贴息,由承担项目企业的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市属企 业由市级财政审定;区县属企业由区县财政审定。   八、贴息实施   由企业填报《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专项贷款贴息申请表》,经财政审定 后据此办理贴息兑付手续。财政贴息按企业先支付利息、后贴息的程序进行,财政部 门每半年核拨一次贴息款。   九、财务处理   企业收到财政贴息资金后作冲减原已支付的利息处理。若发现挪用财政贴息资金, 财政部门将取消乃至追回已拨付的财政贴息资金。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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