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专项借款担保试行办法》的通知
沪财企一[1998]166号颁布时间:1998-06-25
1998年6月25日 沪财企一[1998]166号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发[1998]23号《关于发布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
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规定,现就有关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融资担保问题,
制定《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专项借款担保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
执行。
附件: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专项借款担保试行办法
为贯彻“科教兴市”战略,加快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进程,努力形成
以“政府投入为导向,企业投入为主体,金融借贷为支持,社会投资为补充”的多元
化投资机制,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
定》的通知精神,特制定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专项借款担保(以下简称借款
担保)试行办法。
本办法所称借款担保是指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在产业化过程中向有关银行所
借高新技术专项贷款提供担保,即由借款担保方按合同约定保证有关银行的债权实现。
一、担保的对象及条件
凡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注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
格,有法定要求的注册资本金,具备良好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有关国家商业银行或其
他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帐户的本市企业,在从事经市政府专门机
构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实现产业化过程中,向城市合作银行等有关银行借贷
高新技术年项贷款的,可根据本办法申请借款担保,
凡对本市经济发展有影响、带动作用较大、符合本市产业政策、在国际国内处于
领先地位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需申请借款担保的可按本办法予以优先。
二、担保的申请程序
符合条件的借款企业(即债务人)可向市财政局与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共
同组建并指定在本市专门开展信用担保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指定担保机构,即保证
人)提出借款担保申请,根据有关借款担保的规定,经专家评审符合借款担保要求的
可提供相应的借款担保。
对评审通过给予担保的贷款项目,按照指定担保机构的《担保业务通则》和《担
保业务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由该指定担保机构与贷款项目申请企业签订
《委托担保合同》和《抵押(质押)反担保合同》,与有关贷款银行签订《保证合同》。
开展高新技术专项贷款业务的有关银行(即债权人),须按国家有关法规规定负
责地进行贷款调查、贷款审定,按合同贷款,事后检查、回收。
三、担保项目的监管
担保合同生效后,为保证担保项目的安全性,切实做到事先防范代偿风险的发生,
在担保期内指定担保机构应按规定对所担保的项目进行监管,主要是依据合同监督或
检查债务人担保借款的使用情况,并要切实加强经营管理,保证使用效益,要求债务
人或反担保人按合同约定按时报送企业有关报表材料。
四、担保项目的代偿赔付和迫偿
当担保项目出现代偿需要时,由该指定担保机构按规定的程序经核查确认后,及
时代偿,并根据担保合同涉及各方的履约责任按规定予以追偿。
五、其它事项
对需提供担保项门的要求、规模、数额、期限、收费率以及与担保项目有关的保
证人、债权人、债务人、反担保人各自具体应承担的权利义务、履约责任等,均按指
定担保机构的《招保业务通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