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上海市外经贸委关于本市进一步扩大企业对外投资加快拓展国外市场的若干意见
沪府发[1998]9号颁布时间:1998-03-17
1998年3月17日 沪府发[1998]9号
为了充分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推动全市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实
现上海产业向海外地区市场的梯度转移,促进上海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需
要进一步扩大对外投资,开展跨国经营,开拓国际市场。为此,现就本市进一步扩大
企业对外投资、加快拓展国外市场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今后几年里,上海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结合上海产业和技术状况,集中有限的
资金实力,有重点、有目标、有步骤地推进对外投资事业。
(一)在地域上,先立足南非,再由点到面,向南部非洲国家和西非、北非拓展,
并逐步扩大对东南亚国家的投资。同时,适当选择一些中亚、东欧、拉美国家进行实
业投资。
(二)在行业上,选择轻纺、家电、医药、食品、机械行业进行重点突破,逐步
向电子、化工行业拓展,适时投资资源性项目和商业项目。
(三)在规模上,先投资规模小、适应性强、见效快,且以成熟技术、设备输出
为主的生产性项目,再逐步投资大中型实业项目。
(四)在方式上,近三年逐步扩大对外直接投资,2000年至2010年要在
加快发展对外直接投资的同时,逐步扩展到对外间接投资。
二、鼓励政策和措施
(一)目前仅适用于向南部非洲国家投资的项目的鼓励政策:
1.设立上海海外投资发展专项资金。
由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1亿元人民币额度,作为上海海外投资发展专
项资金的第一期资金。目前,该资金贷款对象是有投资南部非洲国家的非贸易性项目
的上海企业,享受贷款的项目必须取得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立项,具体按照《上海海
外投资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运作。
2.试办政治风险保险业务。
由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参照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投保的条款,为上
海的海外投资企业试办对南部非洲国家直接投资的政治风险保险业务。政治风险保险
范围为战争险、国家征用险和汇兑险所指定的保险范围,海外投资企业可以选择投保。
(二)目前适用于向非洲国家投资的项目的鼓励政策:
1.对项目贷款实施财政贴息。
对上海重点支持的向非洲国家投资的项目,实施财政贴息的鼓励政策。其中,对
区、县及浦东新区所属的项目,依据“两级财政、两级分担”的原则,由区、县财政
和浦东新区财政承担项目的大部分贴息资金,市财政予以少部分的贴息。贴息率一般
控制在贷款利率的50%之内,具体按照《上海市海外投资项目贷款贴息试行办法》
运作。
2.提高企业常驻非洲国家人员的收入分配水平。
对企业常驻非洲国家的人员,其基本工资和地区津贴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状况作
适当提高,并可按职务和贡献适当拉开差距。
3.对部分重点支持并有一定困难的项目允许暂缓缴存利润返回保证金。
对重点支持的非贸易性项目,若缴存利润返回保证金确有困难,由企业提供境外
投资按期汇回利润的书面承诺和暂缓缴存利润返回保证金的申请书,经国家外汇局上
海分局审批同意后,可暂缓缴存利润返回保证金。
4.帮助解决企业所需的人民币配套资金。
对重点支持的项目,可根据企业生产经营上的相关需要,商请有关商业银行在有
关规定允许的范围内,给予较长期限和较优惠的流动资金贷款。
(三)对海外投资项目的鼓励措施:
1.加快对海外投资项目外汇风险和外汇来源的审查进度。
国家外汇局上海分局在企业申报材料之前,接受企业的咨询并进行辅导。凡中方
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内的海外投资项目,在企业备齐必要的申报材料后,由国家
外汇局上海分局本着特事待办的精神,在一个月内出具海外投资项目外汇汇出风险和
外汇来源的审查意见书。
2.简化出国审批程序。
对于赴建交国家的有关人员,原则上都应以最短的时间予以办理出国任务批件。
对于赴非建交国家的有关人员,其出国手续根据情况给予个案处理。
3.加强对企业驻外人员的培训。
企业外强常驻人员(两年以上)出国前,须接受外语、金融、经营管理、法律和
法规等方面的培训,具体由市外经贸委统一组织。
在境外工作的常驻管理人员,每年应回国述职并接受相应的短期培训。
三、组织实施
(一)成立上海海外投资工作小组
上海海外投资工作小组由市外经贸委、上实集团、市计委、市经委、市商委、市
财政局、人民银行市分行、国家外汇局上海分局、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等单位派员组成。该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协调和推进对重点投资地区的有关事宜和
工作,审查和推荐申请贷款及贴息的对外直接投资非贸易性项目,并对暂缓缴存利润
返回保证金的项目出具特别推荐书。
(二)加强对外经贸合作的境外延伸管理和协调
根据实际需要,本市在境外设立若干办事机构,以加强对外经贸合作的境外延伸
管理和协调。办事机构挂靠上实集团及上海海外(集团)公司的地区总部,人员由市
外经贸委派出。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