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降低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沪价行[1999]第352号 沪财综[1999]73号颁布时间:1999-12-30
1999年12月30日 沪价行[1999]第352号
沪财综[1999]73号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文《关于第二
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的精神,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对批准捕捉、猎捕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收费标准不降;对批准出售、收购、利用的国家一
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由按其成交额的8%向供货方收费,降为6%,对受货方
不予收费;对批准出售、收购、利用的国家二级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由按其成交额
的6%向供货方收费降为4%,对受货方不予收费;对中医药生产企业收取的野生动
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按销售数的1%-2%。
上述收费标准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物价局会同财政局综发的收费
标准与本通知的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接文后,请即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原发证部门办《收费许可证》和《票据购印证》
的变更手续。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