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通告
颁布时间:1999-06-16
1999年6月16日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的规定,并报
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本市住房公积金调整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1999年7月1日起,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
数由1997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1998年月平均工资。
二、自1999年7月1日起,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各6%调
整为各7%;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不得大于各9%和少于各1%,调整为不得
大于各8%和少于各1%。
企业效益较差或亏损,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申请批准,在批准的一年
内,职工本人和其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适当降低或缓缴。
三、本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企业(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
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和其他组织及其在职职工,在本通知发
布之前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应当在
1999年7月20日前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到中国建设银行上海
市分行经办支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对在规定期限内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
缴存登记手续的单位,将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