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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市监委、财政局、国资办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本市国有企业监管体系加强财务监控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沪委组[1999]662号颁布时间:1999-10-22

     1999年10月22日 沪委组[1999]662号   经市委领导同意,现将《关于建立健全本市国有企业监管体系加强财务监控的若 干意见(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转发至国有大中型企业。试行情况, 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关于建立健全本市国有企业监管体系加强财务监控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了建立健全本市国有企业监管体系,加强企业财务监控,维护国有企业的所有 者权益,努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及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对国有企业(指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资产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资产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下同)加强财务监控 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落实国有企业财务管理中决策、执行、监督责任   国有企业的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按照有关法规,在企业财务管理上分别承 担决策、执行、监督的责任,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财务管理运行机 制。   企业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中心环节,它包括对企业的融资、投资、成本控制和 利润分配等财务活动的管理。   企业董事会审议决定企业经营计划和投、融资方案,审议确定企业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以及制定重大财务管理制度。   企业经理层负责实施董事会决议,包括经营计划、投、融资方案和财务预算计划 的执行,以及财务管理的具体运作。   企业监事会要检查企业财务会计情况,对董事、经理执行财经纪律和会计制度的 情况,包括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进行监督。   二、积极推进财务总监委派制和聘任制   为维护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强化企业日常财务活动的过程监控,在明确企业 产权关系的基础上,积极推进财务总监委派制和聘任制。其实施的形式主要有:已建 立董事会的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市管、区(县)管国有企业、重点扶强的国有 企业集团,由董事会聘任财务总监;因投资关系形成的母子公司,由母公司向所属全 资或控股的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财务总监。   财务总监是代表资产所有者对公司财务活动和会计活动履行管理、监控职责的企 业高级管理人员。   财务总监应组织和监控企业日常财务会计活动,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对经批 准的企业各类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核本企业的财务报告,对企业内部所属财务 会计人员执行企业财务预算,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管理和指导,定期向董 事会(或母公司)和监事会报告企业的资产运行和财务情况,维护国家财经纪律。   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具体职责以及对其聘任、解聘、任期的要求和考核奖惩, 可按照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国资办制发的《上海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 规定》执行。   财务总监主要对委派方或企业董事会负责。为体现公正、独立原则,财务总监的 工资、福利、奖励等,应由委派部门或董事会考核和管理。   三、建立完善企业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实行全面预算管理   全面预算是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类经济活动指标的全面量化,是企业控制经 济活动的依据和考核所属部门、单位经营业绩的标准。全面预算主要包括资产经营预 算、财务预算、专门投资预算等。   全面预算的编制一般由决策机构(如董事会)责成有关职能部门、专门委员会, 根据预测和决策的经营目标,在充分论证和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编制。   董事会应对各类预算逐项审议,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审议通过后形成决议, 作为企业内部各部门工作的法定依据和目标。   董事会通过的预算方案,由总经理组织实施。要保持预算的严肃性。由于国家政 策变化等客观因素,确实需要变更或调整预算的,须经董事会再次审议通过,任何个 人无权擅自变更或调整预算。   为保证预算目标的实现,根据企业内部的管理层次和组织机构,建立有效的授权 和分权制度,落实内部责任制,根据企业授予各级部门的权力、责任以及对其业绩的 评价方式,将其划分为各种不同形式的责任主体,在此基础上,应把企业确定的全面 预算逐级向下分解为责任预算,并以会计电算化为手段,通过财务会计信息的记录、 分析和反馈,形成事先控制、事中监督、事后考核的企业内部控制系统。   企业重大财务收支活动,均应依据执行与监督行为相结合、执行人员与监督人员 相分离的原则进行。要制定内部制约制度、报告制度等。内部制约制度包括财务收支 审批制度、权限规定、联签手续、稽核制度、原始记录管理、计量验收、财产清查等 财会基础工作制度;报告制度包括年度财务报告、财务情况的重大事项报告等。通过 规范制度把企业全部经营活动置于严格、有序的制约之中。   四、依靠社会监督机制,确保企业财务会计信息和经营成果的真实准确   加强企业财务监控是为了使企业的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增强企业防 范风险的能力,确保资产的有效运行,实现经营目标。为此,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 应在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发挥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作用的同时,依据有关法规,依 靠社会监督机制,保证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的质量,真实客观地反映企业经营状况,维 护国家、投资者、债权人及企业职工的利益。   对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由企业投资者代表(如董事会) 按规定的要求,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企业向董事会、 监事会的财务决算报告以及按规定应当向法定使用部门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应经注 册会计师审计。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及合法性,企业法人代表承担法律责任,财务总 监、财务会计主管人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注册会计师对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 合法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实施办法可按市财政局制定的《国有企业年度会计 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和《关于在本市国有企业中建立向董事会、监事会进 行财务决算报告制度的规定》办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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