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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2001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调控补充意见的通知

沪劳保综发[2001]51号颁布时间:2001-08-08

     2001年8月8日 沪劳保综发[2001]51号 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局、财 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和规范今年的企业工资总量调控工作,现就《关于2001年本 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调控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1]18号)文件 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人均工资总额基数的核定   1.人均工资总额基数核定时,企业上年职工平均人数中应扣除已签订协议保留 社会保险关系人员的平均人数。   2.按照沪财行(1992)43号文件规定实行的伙食费补贴,原未核入人均 工资总额基数的,从2001年起可按468元(39元/月×12)核入人均工资 总额基数。   3.按《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沪府[2000]第92号令) 规定实行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对其中新增加的1%部分可核入人均 工资总额基数。   按上述规定,2001年核定人均工资总额基数的计算公式为:   2001年人均工资总额基数=(2000年工资清算的实际进成本工资数额+ 按沪劳保综发[2001]18号文件规定动用历年工资结余发放并可核入人均工资 总额基数的部分)÷(企业2000年职工平均人数-至2000年底已签订协议保 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的平均人数)×1.01+468元   二、企业劳务用工费用   经批准实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的转制企业,其各种劳务用工开支的费用,按(沪 劳保综发[2001]18号)文件规定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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