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市局《关于开展本市纳税人2001年度税务登记验证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浦稽[2001]14号颁布时间:2001-06-28
2001年6月28日 沪税浦稽[2001]14号
各税务分局:
现将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本市纳税人2001年度
税务登记验证检查工作的通知》(沪税稽[2001]5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浦
东新区情况,现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分局要加强领导,落实各部门责任制,既要明确分工,又要相互配合,把
今年的税务登记验证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工作按照市局规定的时间、范围、项目、
办法和程序完成,并保证年检质量。
二、年检工作要结合浦税稽[2001]28号《关于对税务登记户管信息资料
进行清理的通知》要求有序开展,工作中要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服务辅导工作,尽量
减轻纳税人的工作量,帮助纳税人做好税务登记年检工作。
三、纳税人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代办税务登记年检。各级应按沪税浦稽
[2001]9号转发市局《关于加强税务代理市场的监管和规范税务代理的通知》
文件规定执行。
四、各分局应在每月4日前,将《本市纳税人2001年度税务登记验证检查情
况统计表一、二》上报新区局,以便区局准时上报市局;在10月12日之前将关于
税务登记年检、“非正常户”清理和税务登记信息补漏纠错情况的总结书面报区局,
以便区局上报市局。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本市纳税人2001年度税务
登记验证检查工作的通知
2001年6月6日 沪税稽[2001]52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市局《关于本市纳税人税务登记年度验证检查的管理办法》(沪国税征
[1998]37号),市局决定开展本市纳税人2001年度税务登记验证检查
(以下简称税务登记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务登记年检的时间
从2001年7月1日开始,到2001年9月30日结束。
二、税务登记年检的范围
凡发证时间在2000年12月31日之前(包括12月31日)的纳税人,均
须参加本年度的税务登记年检。在年检过程中,如发现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各
分局应督促其予以补办。
三、税务登记年检的项目
各分局应根据《关于本市纳税人税务登记年度验证检查的管理办法》中第四条至
第八条的内容,以及《本市纳税人2001年度税务登记验证检查申请报告表》(见
附件1,以下简称《年检报告表》)中的“年检项目”开展年检。
四、税务登记年检的办法
在年检期间采用书面资料核对的办法,在年检年度内可选择部分纳税人采用实地
检查的办法,以检验税务登记年检的有效性和真实性。
对年检合格的纳税人,各分局应在国、地税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内框左上角和副本
验证记录上分别粘贴国、地税年检防伪标志。
五、税务登记年检的程序
(一)纳税人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内领取、填写、上交《年检报告表》
(一式三份)。
(二)纳税人在上交《年检报告表》的同时,应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提交各种
证件、证明、资料。除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需提供原件外,其他证件、证明、资料
应提供原件副本和复印件一份。经核对后,原件当场退还,复印件留存归档。
(三)对年检合格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签署意见后的《年检报告表》一
份和粘贴好年检标志的税务登记证件予以退还;对需要限期整改的纳税人,主管税务
机关应通知其限期办理有关整改事项。
(四)主管税务机关对应参加年检而未参加的纳税人,应采取实地检查和发函等
形式,督促纳税人限期办理税务登记年检。
(五)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提供的证件、证明、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
督促纳税人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六、违章处理
对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年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罚。
七、其他事项
(一)结合税务登记年检工作,清理税务登记中的“非正常户”。各分局要高度
重视本次税务登记年检工作,抓住机会,对税务登记中的“非正常户”进行清理整顿,
切实掌握本单位的税收户管情况,清理漏征漏管户,确保税务登记户数的准确性。
(二)结合税务登记年检工作,对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进行补漏纠错。根据新修
订的《征管法》的要求,工商和税务将进行登记信息联网。为此,今年的税务登记年
检申请报告表中增加补充填写工商标识码内容,请各分局认真审核、填写,不要遗漏。
各分局要全面核查税务登记信息资料,对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中应输入而未输入
的信息以及错误的信息进行补漏纠错,保证税务登记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市局在
适当的时候将检查这方面的工作。
(三)加强宣传辅导和服务工作。务分局要通过宣传媒体和其他多种形式对纳税
人进行宣传辅导。广大税务干部要提高服务意识,帮助纳税人做好税务登记年检工作。
(四)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各分局内部的有关科、所、队要密切配合,同时,
要加强与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的协作,共同做好税务登记年检工作。
(五)纳税人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代办税务登记年检。税务机关应按沪税稽
[2001]39号文的规定,对从事税务代理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人员进行资质确
认。
(六)各分局应在每月5日前,将《本市纳税人2001年度税务登记验证检查
情况统计表一、二》(见附件2、3)上报市局;在10月15日之前将关于税务登
记年检、“非正常户”清理和税务登记信息补漏纠错情况的总结报告上报市局。
特此通知。
附件:1.《本市纳税人2001年度税务登记验证检查申请报告表》(略)
2.《本市纳税人2001年度税务登记验证检查情况统计表一》(略)
3.《本市纳税人2001年度税务登记验证检查情况统计表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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