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联合公告
颁布时间:2001-10-22
2001年10月22日
为支持外贸发展,缩短进口货物在港口的滞留时间,经上海市外经贸委、上海海
关和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商定,自2001年11月1日起在上海地区对进口货物实施
“提前报检、提前报关、实货放行”通关模式。各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代理人在备齐
入境检验检疫所需单证的情况下,都可提前向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指定的机构办理
检验检疫报检手续。各船公司和航空公司应根据航线的不同,在货物运抵上海港之前
提前向海关传输正确、完整的电子舱单,即日本、韩国、香港等航线应提前24小时;
其他近洋航线应提前48小时;远洋航线应提前96小时。航空公司应在飞机起飞后即向
海关传输电子舱单数据。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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