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财政法规库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联合公告

颁布时间:2001-10-22

     2001年10月22日   为支持外贸发展,缩短进口货物在港口的滞留时间,经上海市外经贸委、上海海 关和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商定,自2001年11月1日起在上海地区对进口货物实施 “提前报检、提前报关、实货放行”通关模式。各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代理人在备齐 入境检验检疫所需单证的情况下,都可提前向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指定的机构办理 检验检疫报检手续。各船公司和航空公司应根据航线的不同,在货物运抵上海港之前 提前向海关传输正确、完整的电子舱单,即日本、韩国、香港等航线应提前24小时; 其他近洋航线应提前48小时;远洋航线应提前96小时。航空公司应在飞机起飞后即向 海关传输电子舱单数据。   特此公告 (5)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