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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控办关于社会集团购买汽车审批手续的若干规定

沪控办(1996)6号颁布时间:1996-03-27

     1996年3月27日 沪控办(1996)6号   根据财政部、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社会集团购买车辆管理的指示精神,为进一步 做好审批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现对社会集团购买车辆审批作如下规定:   一、审批原则   (一)本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新增或更新汽车须按市委办公厅沪委办 (1994)10号文《上海市机关、事业单位汽车编制、配备管理规定》的要求配 车,原则上禁止行政事业单位购买进口小汽车。   (二)国有企业新增或更新汽车根据财政部控办财控字(1996)2号文《关 于对国有企业购买小轿车加强控购管理的意见》精神,对购买进口高档小轿车不予审 批;购买中、低挡小轿车,必须事先得到企业职代会的同意,否则,一律不予审批。 购买其他车辆,参照沪委办(1994)10号文的要求,适当放宽审批条件。   (三)亏损、微利、欠交国家税款、拖欠职工工资及企业人均职工工资收入在市 规定的标准线以下的单位和企业,新增或更新小汽车,原则上不予审批。   二、审批程序   (一)凡申请购买汽车的社会集团单位,要向所属上级财务主管部门递交书面申 请,填写由市控办统一印制的“新增(更新)小汽车、大轿车申请表”一式三份。其 内容包括:单位级别、机构性质、人员编制、申请理由、现有车辆情况、购车资金及 车种车型;如属企业须附“营业执照”、“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属新成立的 单位,应附上级主管部门或编委的批准文件,经本单位财务部门和主管领导审核并加 盖财务专用章后,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查。   (二)主管部门收到购车单位上报的申请材料后,应认真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 申请购买的车辆是否必需、资金是否落实、购车理由是否正当,经审查属实后,财务 部门签注意见并加盖控购审批专用章或公章,上报市控办。   (三)市控办根据单位车辆拥有情况及申请理由进行审查。经审批同意的,开具 “专控商品调节基金解款通知单”或“购买专项控制商品审批通知单”;不予同意的, 在15天内退主管部门。    三、办理不同车辆的要求   (一)报废(转籍)更新车   属于报废(转籍)更新车辆,单位除填写“新增(更新)小汽车、大轿车申请 表”外,必须先将车辆送经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鉴定并盖章后,将旧车送交废旧 汽车回收单位解体或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交易后,凭“上海市机动车报废(转籍)更新 申请表”办理控购审批手续。   (二)过户车   由于单位的撤销、合并、分户而引起单位名称的变更都作过户处理。过户包括有 偿过户和无偿过户。办理过户的车辆必须先经车辆监理部门鉴定后,再办理边户转让 手续。凡不能保证行车安全,已达到报废条件的,应予报废,不能再转放过户。调入 单位须经控购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办理过户手续。卖车单位原则上在卖车一内不准 再买新车。   (三)抵债车                  因货款纠纷而引起用车辆偿还债务的抵债车辆,在报经控购机构审批的同时,须 附各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快书》、《调解书》或《裁定书》复印件。   (四)海外侨胞、外国友人捐赠的汽车   1. 外经济贸易活动中接受外商、侨商和台、港、澳客商赠送的轿车和国际无偿 援助项目进口的车辆,凭“对外经济贸易部进口设备审批办”批准的批文到控购管理 机构办理审批手续。   2.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非贸易往来活动中捐赠的车辆,须经市政府办 公厅批准后,附市政府办公厅的批文复印件,再据以申请办理报批手续。   (五)专用车辆                         专用车辆指国家有关部、委、办发文或市有关局发文指定的专用车辆。申请办理 专用车辆的单位须附市控办和有关局联合下发的文件,方能办理审批手续。   (六)出租营运车   出租车辆凭“新增(更新)营业用客车申请单”办理控购手续;长途营运车辆凭 “新增(更新)长途跨省客车申请单”办理控购手续。   四、本规定由上海市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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