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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本市1996年到期国债券还本付息工作的通知

沪财综(1996)5号颁布时间:1996-01-26

      1996年1月26日 沪财综(1996)5号   1996年到期国债的还本付息工作即将开始,今年国债兑付工作具有数量大、 品种多、计息复杂等特点,且兑付期比往年提前,这对做好国债兑付工作提出了更高 的要求。根据财政部财国债字(1995)51号文件的规定,各部门、各单位要加 强对国债兑付工作的领导,尽早部署和安排,切实组织落实好国债兑付工作。现将本 市今年到期国债还本付息工作的若干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1996年到期的国债品种                  1.3月1日到期的向社会发行的1993年三年期国库券;1993年五年期 国库券也可作为三年期国库券兑付;         2.4月1日到期的1994年二年期国库券;         3.7月1日到期的向单位发行的1986年国库券(1991年转换债);   4.7月1日到期的向单位发行的1988年国库券(1991年转换债);   5.4月15起陆续到期的1991年向单位发行的特种国债;   6.8月26日到期的1995年一年期记帐式国库券;   7.10月15日到期的1991年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财政债券。   二、1998年到期国债利息的计算办法   1.1993年三年期国库券(含1993年五年期国库券在持满3年提前兑取 的部分),计息期3年,计息本金不变,利息分段计付:1993年3月1日至19 93年6月30日年利率13.96%;1993年7月1日至1996年2月29 日,在年利率13.96%的基础上加人民银行公布的1996年3月份保值贴补率。   2.1994年二年期国库券,计息期2年,年利率13%。      3.1986年向单位发行的国库券,计息期10年,计息本金不变,利息分段 计付:1986年7月1日至1991年6月30日年利率6%;1991年7月1 至1996年6月30日年利率8%。   4.1988年向单位发行的国库券,计息期8年,计息本金不变,利息分段计 付:1988年7月1日至1991年6月30日年利率6%;1991年7月1日, 1996年6月30日年利率8%。   5.1991年向单位发行的特种国债,从开出收款单之日起,持满5年予以偿 还,计息期5年,年利率9%,   6.1995年记帐式国库券,计息期1年,年利率11.98%。财政部将于 1996年8月28日到期日前将本息拨付至指定的交易场所的清算部,由交易场所 的清算部向持有者支付本息。   7.1991年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财政债券,计息期5年,年利9%。           8.以前年度到斯应见未兑的各种国债,1996年仍可继续办理兑付手续,计 息办法按原规定办理。   上述各类国债利率均按单利计算,利随本清,过期兑付均不加计利息。   此外,1993年发行的五年期(按年付息)非实物国库券,今年7月1日支付 第三年利息。年利率15.86%。财政部通过该国库券承销团主干事中国工商银行, 向最终持有非实物国库券的机构支付利息,然后由这些机构自7月1日起向社会购买 者支付利息。   三、1996年国债兑付期限   1.1991年财政债券的兑付期为:1996年10月15日至11月30日;   2.其他各品种国库券的兑付期为:从各券种的到期日起至9月30日止;   四、继续广设网点,多渠道办理兑付   今年到期国债的还本付息工作仍采取多渠道兑付的办法,在兑付期内,由各银行、 证券机构及邮政储蓄网点筹办瑰到期国债的兑付业务。各兑付网点在兑付期间都必须 在营业场所的醒目处张贴通告,以方便群众兑付国债。   五、继续组织好单位职工办理集体兑付      对实物国库券办理集体兑付是方便职工群众、避免出现兑付难的一项重要措施, 为此,各级财政、银行、邮政等国债承兑经办部门应继续大力组织好集体兑付工作。 各部门和单位要加强领导,认真落实好本部门、本单位的集体兑付工作。1996年 职工个人持有的实物国库券办理集体兑付的具体做法是:                       1.在该券种到期日前20天(即1993年三年期在2月10日前、1994 年二年期在3月10日前),由各单位做好本单位职工集体兑付预约登记及收券工作。   2.在该券种到期日前3天(即1993年三年期在2月27、28、29日, 1994年二年期在3月27、28、29日),由各单位到承兑经办部门办理缴券 手续。   3.在该券种到期日开始(即1993年三年期从3月1日起、1994年二年 期从4月1日起),各承兑经办部门按各单位预缴国库券的先后顺序将本息用现金支 付给单位。       4.按财政部有关规定,任何国债承兑经办部门都不得在该券种到期日前提前向 组织集体兑付的单位支付现金。   5.各单位办理集体兑付后,可在1996年4月1日至6月30日向财政部门 按兑付本金的千分之一领取劳务费,市属国有企业可到直属财政分局领取,其他单位 可到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领取。各单位在领取劳务费时,应带好统一印制的盖有本单 位公章和承兑经办部门印戳的“1996年个人国债集体兑付清单”和本单位的 “1996年国债集体兑付预约登记表”以及经办人的有效证件,财政部门据以审核、 支付劳务费。   六、在兑付期内搞好柜面兑付   今年兑付期间,在柜面主要是办理1993年三年期国库券(包括提前兑付的 1993年五年期国库券)、1994年二年期国库券和1986年、1988年向 单位发行的国库券。为切实做好柜面兑付工作,各承兑经办部门要做到:   1.在3、4、5月兑付高峰期间,要尽可能多设兑付网点开展国债兑付业务, 网点设置要合理,网点总数不能少于去年,不能提前撤点。同时,要积极组织力量深 入街道里弄,上门办理兑付,为群众兑付国库券提供方便。   2.事前充分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对经办的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岗位培训。在兑 付工作中,应采取各种形式向群众和单位做好兑付宣传、解释工作,并要克服困难, 热情、周到地为群众服务,以确保今年兑付工作的顺利开展。   七、做好对伪造券的鉴别工作       在整个兑付过程中,要把反假防伪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一旦发现假券,要按 有关规定上报处理,如发现大量机制假券,要同当地公安机关联系,立案处理。同时, 要继续好防止误收、误兑1992年三年期变造国库券的工作。                            八、做好常年兑付工作 兑付期结束后,各区、县的财政部门和银行应保留1-2个营业点作为常年兑付 点,继续办理已到期国债的常年兑付业务。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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