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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园林局、农业局关于收缴绿化建设保证金实施办法

沪府发(1996)6号颁布时间:1996-02-29

     1996年2月29日 沪府发(1996)6号   为了保证本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建设,加快上海绿化进程,根据《上海市植树造 林绿化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市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均应按照《上海市植树造林 绿化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绿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由建设单位实施绿化建 设,井缴纳绿化建设保证金。   二、市园林、林业管理部门按照管理分工,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凡属市规划局审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市园林或林业管理部门办理配套绿 化建设审核和绿化建设保证金缴纳手续。   凡属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区、县园林或林业管理 部门办理配套绿化建设审核科绿化建设保证金缴纳手续。   三、建设单位应将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的有关资料及配套绿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报送园林或林业管理部门审核,并在缴纳绿化建设保证金后,持园林或林业管理部门 的审核证明和绿化建设保证金的缴讫凭证,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   四、绿化建设保证金缴纳标准:   (一) 各区(含浦东新区,金山石化地区及各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项目配套绿 地,每平方米暂定90元;   (二) 各区成片开发居住区配套绿地,每平方米暂定50元;   (三) 各县(含镇、乡、村)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每平方米暂定40元。   对由国家参与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铁路、河道以及中小学校、医院等公益性建 设项目,经园林或林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暂不收取绿化建设保证金。   五、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建设应如期完成,最迟不得超过建设项目交付使用后的第 二个植树节。配套绿化建设完成后,应由园林或林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   六、为保证配套绿化建设所需资金,由园林或林业管理部门将绿化建设保证金 (含利息)分三次返还建设单位:第一次在配套绿化建设开工时返还50%,第二次 在配套绿化建设工作量完成一半以上时返还40%,第三次在配套绿化建设全部完成 并经验收合格后返还10%。建设单位未如期完成配套绿化建设或配套绿化建设质量 不合格的,由园林或林业管理部门作出限期整改决定;逾期未改正的,没收绿化建设 保证金,并按《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园林或林业管理部门收取绿化建设保证金,应统一开具由市财政局监制的行 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所收取的绿化建设保证金按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实行财政专户 储存、收支两条线。区、县园林或林业管理部门应分别将绿化建设保证金的收缴和返 还情况,定期向市园林或林业管理部门作出书面月报和年报。   八、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1995年11月1日后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两个月内,按本办法补办配套绿 化建设审核和绿化建设保证金缴纳手续。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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