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委、财政局关于本市工业企业跨省市经济合作项目信贷贴息的实施办法
沪经运(1996)662号颁布时间:1996-12-24
1996年12月24日 沪经运(1996)662号
为鼓励本市国有工业企业拓展国内市场,以资产为纽带,积极开展跨省、市横向
经济合作,变“产地销”为“销地产”,现根据市政府《关于促进本市工商企业积极
开拓国内市场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沪府办(1995)72号〕的有关精神,对本
市国有工业企业实施跨省、市横向经济合作中,所需信贷资金给予为期一年一定利率
的贷款贴息。具体贴息办法如下:
一、贴息对象
贷款贴息对象为在跨省、市横向经济合作中,负有合作项目的独立核算、自负盈
亏的地方国有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贴息条件
1.企业为拓展国内市场,以资产为纽带的跨省、市横向经济合作项目的贷款资
金。
2.企业开展跨省、市经济合作必须坚持“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原则,做到
“生产有资源、产品有市场、企业有效益”。
3.已取得银行贷款的企业。
三、贴息额度
经批准的工业经济合作项目实施后,给上海方企业部分贴息。
贴息额度按有关商业银行信贷资金贷款利率,给予年度四个百分点的贴息金。
上海方企业的信贷总额,不得超过核准经济合作项目的信贷指标,超过部分利息
全部由企业负担。
四、申请贴息程序
1.在批准立项的跨省、市横向经济合作项目实施后,其上海方的母体企业向有
关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申报,申报时间每年分四批即季末20日前申报贴息资
金。其申报主要内容:
(1)贴息申请报告。
(2)填报贴息申请表〔表样附后(编者注:略)〕。
(3)合作项目的工商登记执照(复印件)。
(4)与信贷总额相符的支付利息的单据。
2.市经委对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报送的项目进行审核,并会市财政局核
定后落实贴息资金。
3.市经委、市财政局将共同组织有关部门,对跨省、市横向经济合作项目的实
施情况、贴息使用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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