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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关于银行帐户管理问题的若干说明

沪银会(95)3108号颁布时间:1995-12-31

     1995年12月31日 沪银会(95)3108号   11月6日以来,我行对各银行反映的一些有关银行帐户开立、申报问题陆续以 会议、“代电话通知”等形式作了说明。为进一步规范银行帐户管理的开立和申报, 经研究决定,就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加下:   一、有关开立银行帐户的问题   (一)存款人申请开立帐户时,必须按照《上海市银行帐户管理实施细则》(以 下简称《实施细则》)中有关开立帐户的规定,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存款人申请开 立基本存款帐户,必须按照《实施细则》中第五条的规定并出具第六条中有关证明文 件之一,同时出示上海市技术监督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代码证》。不能片 面理解为存款人需要提取现金或有批文或营业执照或代码证就可以开立基本存款帐户, 而放松对开户条件的审查。   (二)外地企业、单位的常设机构(经营性的),应凭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 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开立基本存款帐户。   (三)中央和外省市政府驻沪办事处、联络处及县(市)驻沪工作站(非经营性 的常设机构),凭上海市人民政府协作办公室或区、县政府协作办公室的批文,可开 立基本存款帐户。   (四)外地企业、单位的临时机构,凭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临时执照, 可开立临时存款帐户。   (五)外地进沪施工单位,凭上海市建筑企业管理处开出的建筑施工企业进沪许 可证可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出示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只能开立临时存款帐户。   二、有关企业代码证的问题   (一)上海市技术监督局核发的企业代码证有两种,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 代码证》(以下简称法人代码证),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分支机构代码证》 (以下简称分支机构代码证),根据我行沪银会(95)3089号以及沪银会(9 5)3090号文件的规定,存款人开立银行存款帐户提供的是《法人代码证》,而 不是《分支机构代码证》(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除团级以上的部队外,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法人都应有《法 人代码证》。   (三)外地单位[一(二)、(三)]凡符合在沪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如无上 海市技术监督局核发的《企业法人代码证》,应凭其本市《法人营业执照》或批文向 上海市技术监督局申请办理《企业法人代码证》。   (四)外地单位[一(四)、(五)]凡符合在沪开立临时存款帐户的,如无上 海市技术监督局核发的《企业法人代码证》应凭其外地《法人代码证》、《法人营业 执照》及介绍信,向上海市技术监督局申请办理《临时企业法人代码证》。   (五)非法人分支机构属于企业法人内部单独核算的单位,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应 凭其主管单位的《法人代码证》,不需提供《分支机构行码证》。   (六)单位附设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等,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应凭执照或上级 单位的批文,出示其主管单位的《法人代码证》以及单位对附设机构同意并承担附设 机构经济责任的证明。   (七)团级或相当团级以上的保密单位(使用部队或单位代号或番号),开立银 行帐户应根据(1992)后财字第205号《军队银行帐户和存款管理规定》的精 神办理,凭上级后勤财务部门签发“开户许可证”及“开户证明书”,向银行办理开 户手续。因使用单位代号和番号的部队没有《法人代码证》,开户银行将填好的一式 四联《申报表》交我行会计处统一编号。   三、有关开立两个基本存款帐户的回题   (一)根据《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财政部门;行 政机关、事业单位;县级(含)以上军队、武警单位等,可以根据资金性质和管理需 要开立两个基本存款帐户,预算内资金帐户为基本存款帐户,预算外资金帐户为基本 存款附属帐户,但必须提供同一证明文件,开立预算外资金帐户时,应在户名后加 “预算外资金”以资区别。如:××单位开立预算内资金帐户时,户名为××单位。 开立预算外资金帐户时,户名为××单位预算外资金。   (二)金融机构、邮政局等单位,除单位本身需要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外,因 业务需要(向开户银行领取现金支付股民股金、汇兑资金等)同业往来户、汇兑户可 开立基本存款帐户,但帐户户名后应加“同业往来”以资区别。如××证券公司同业 往来或××邮电支局邮局汇兑户等。   (三)个别中外合资单位,中方员工的工资支取另设中方工资专户,为保障中方 员工的利益,中方工资专户可开立基本存款附属帐户,但帐户户名后应加“中方工资 专户”以资区别。其两个基本存款帐户必须开在同一银行。   (四)对期货交易市扬(商品交易市场、粮油交易市场、金属交易市场,的期货 会员单位,除其本身办理转帐结算、提取工资、奖金,费用等需要云一个基本存款帐 户外,由于业务关系,在期货交易市场另需开立保证金户、受托单位的存款往来户。 为此,期货会员单位的保证金户可开立一般存款帐户,受托单位的存款往来户可开立 基本存款附属帐户,但在开立帐户时,在户名后加“XX交易市场资金往来户”以示 区别。如:浙江金马期货经济有限公司,在三个期货交易市场都有存款往来户,其开 立基本存款附属帐户时,户名为浙江金马期货经济有限公司驻商品交易市场资金往来 户、浙江金马期货经济有限公司驻粮油交易市场资金往来户、浙江金马期货经济有限 公司驻金属交易市场资金往来户。   四、关于《申报表》中有关栏目的填写问题        (一)申请单位名称:   1.法人单位:按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在有效期内的企业法人执照或有 关单位批文上的单位名称填写。同时应与法人代码证上的单位名称一致。   2.非法人单位:企业法人内部单独核算的单位或附设单位申请开立帐户时,须 出示主管单位的《法人代码证》;申请单位名称必须填报主管单位的全称,即《法人 代码证》上的全称。如: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会计处申请开立银行帐户,由于会 计处无《法人代码证》,其提供缺只能是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的《法人代码证》, 因此填报申请单位名称时,必须填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   (二)户名:   1.法人单位申请开户的户名应与申请单位名称一致。   2.非法人单位申请开户的户名应填写非法人单位全称。如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 分行会计处,申请开户的户名,应填写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会计处。   (三)主管单位全称:   1.法人单位无需填写主管单位全称。   2.非法人单位应填写主管单位全称,主管单位全称应与申请单位名称、《法人 代码证》上的全称一致。   (四)企业法人执照、营业执照或批文编号:   1.法人单位除填写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有关单位批文的文号外,还应在编 号、文号前填明发照、批文机关及执照类别。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号或编委批文××××××号等。   2.非法人单位除填写有效执照编号或有关单位批文的文号外,还应填明发执照、 批文及执照类别。如(营业执照〉××××××号等。   (五)执照批文起讫日期:   填写有效起讫日期。例如1995.10.10-。又如1994.10.10 -1998.10.9。   (六)法人代表:   1.法人单位应由本单位法人代表盖章或签名。   2.非法人单位应由本单位负责人盖章或签名。   (七)开户单位帐号:   1.开户单位的帐号包括银行号域及帐号,共计20位(辖带单位为21位)。 地区号3位;银行号2位;交换号4位(辖带单位为5位),帐号为1位。   2.辖带单位必须在交换号后括号内填明帐户管理识别号,不得漏填。如淮海城 市信用社,帐户管理识别号为2715(C),因此在交换号栏内应填写2715 (C)。   (八)申请单位签章(即为申请开户单位签章):   应为申请开户单位公章、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私章或签名。   1.法人单位开立的帐户申请单位名称、户名、申请单位签章应是一致的。   2.非法人单位开立的帐户户名、申请单位签章应是一致的(除特定用途需开立 的资金存款帐户外,如:副食品价格补贴专户、财政罚没专户等)。   (九)主管单位签章:   1.法人单位不需要加盖主管单位公章。   2.非法人单位应加盖主管单位公章。   (十)开立帐户日期:   应为开户银行审核同意后编列帐号、发放开户许可证的日期。   五、其他   (一)外资驻沪办事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区域内持“市场登记证”从事经营 活动的企业,均属无主管单位。根据其经营活动需要,可开立基本存款帐户,但必须 凭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市场登记证,出示《分支机构代码证》开立一个 基本存款帐户。除以上三种特殊情况外,其他单位开立银行帐户必须出示《法人代码 证》。   (二)独立核算的村民委员会需要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必须凭上级主管单位的批 文,出示乡或镇政府的《法人代码证》开立基本存款帐户,但各村民委员会应独立承 担各自的经济、民事、法律责任。   (三)各单位的工会、职工技协,可凭上级工会的批文或营业执照,出示《法人 代码证》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各单位的基层工会属非法人单位,其开立基本存款帐户, 可凭上级工会的《法人代码证》开立基本存款帐户。部门工会、部门职工技协不得开 立基本存款帐户。   (四)根据《实施细则》及人民银行银发(1995)247号文件精神,根据 特定的资金管理需要,经研究决定,对以下存款开立专用存款帐户。   1.各单位的党、团费;   2.各单位的退管会;   3.保险公司的寿险户、非寿险户;   4.粮管所的副食品补贴专户、农副产品收购专户、副食品生产基金户、平抑粮 食价格基金户等等;   5.财政、税务、公安、交通等执法机关的办案费、罚没款等;   6.各单位的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待业保险金等市政府特定的基金;   7.企事业单位因获本建设、更新改造或办理信托、政策性房地产开发、信用卡 等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帐户。   以上帐户,单位的销货款不能进入该户,该户一般不能支取现金,但确因业务需 要支取现金的,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规定,银行应严格审核用途,不得超范围支取 现金。   (五)单位附设的食堂、伙食团,因无对外公章,经研究同意其在《申报表》中 申请单位栏内加盖支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六)个别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因成立时间较长,无法提供有关部门批文,经研 究决定,由其单位出具公函说明情况,并加盖单位公章及法人代表名章以资证明。   (七)新开立的存款帐户按《上海市银行帐户管理实施细则》办理。   (八)临时存款帐户暂不办理开立、申报手续。   (九)各行对经我行许可开立的银行帐户,并在印鉴卡上注明基本存款帐户、一 般存款帐户、专用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以便按不同帐户类别进行管理和监督。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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