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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市财政局关于对本市第一、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增发生活补贴的通知

沪委老(1996)字第053号 沪财行(1996)24号颁布时间:1996-07-15

     1996年7月15日 沪委老(1996)字第053号                 沪财行(1996)24号   经研究,决定对本市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定期 增发生活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期增发生活补贴的对象为本市各单位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 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增发生活补贴的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二、此次增发的生活补贴费,不计人离休费基数,也不作其它项目的计算基数。   三、增发生活补贴所需经费,行政事业单位在“离退休人员费用”内列支;企业 单位在“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中列支。   四、本通知从1996年7月1日起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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