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征地劳动力补缴养老保险费的经费列支的通知
沪劳关发(95)91号颁布时间:1995-10-24
1995年10月24日 沪劳关发(95)91号
根据《关于本市征地劳动力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沪社保业一发
(1995)22号〕第二条规定,现就本市征地劳动力一次性补缴不满15周年的
养老保险费的经费列支通知如下:
一、征地单位自行吸收安置征地劳动力,补缴养老保险费的经费列支,由征地单
位自行解决。
二、征地单位委托其他单位接收安置征地劳动力的,应由接收安置单位负责办理,
补缴征地劳动力养老保险费的经费列支,由接受单位自行解决,确有困难的,按以下
原则处理:
1.通过区、县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办理调配手续的,由区、县劳动部门或主管
部门帮助解决。
2.征地单位自行与接收安置单位协商安置的,仍由征地单位与接收安置单位协
商解决。
3.通过市劳动部门委托安置到其他单位的,可商市劳动部门帮助解决。
三、自1995年10月起,无论以何种方式安置的征地劳动力,凡需补缴的养
老保险费,可在征地劳动力安置费中列支,由接收安置单位自行负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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