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财政法规库 > 正文

上海市人事局、财政局关于调整1996年度本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活动经费标准的通知

沪人(1996)116号颁布时间:1996-07-15

     1996年7月15日 沪人(1996)116号       为了进一步做好本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管理工作,经研究,对本市机关、事业 单位退休人员的管理活动经费提取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退休人员管理活动经费的提取标准   自1996年1月起,本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活动经费调整为每人每 年200元。   二、退休人员管理活动经费的分配和缴纳   1,退休人员管理活动经费分配比例为:基层单位自留110元;各区、县、局 留用75元;上缴市人事局15元。   2.上缴市人事局的退休人员管理活动经费,由市人事局委托市社会险管理局业 务二处通过市、区、县杜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收缴。   三、各单位留用的退休人员管理活动经费,由单位人事(干部)部门统一掌握, 专款专用。各区、县、局人事、财务部门要加强对此项经费使用情况监督。   四、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规定执行。         (5)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