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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疗保险局、经委、劳动局、卫生局、从保局、财政局、总工会关于本市实施城镇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后企业和职工合理分担住院医疗费的意见

沪医保(1996)第22号颁布时间:1996-04-30

     1996年4月30日 沪医保(1996)第22号   根据《上海市城镇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本市职工住院 医疗保险职工的住院医疗费,除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外,其余部分由企业和职工 合理分担。为了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建立合理的医疗费用制约机制,经市政府同意, 现对企业和职工分担住院医疗质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职工一次住院医疗费低于住院医疗保险支付起始标准(即一级医疗机构1500 元、二级医疗机构2000元、三级医疗机构2500元,下同)的部分,属于在职人员的个 人负担比例不高于8%,属于退休人员的个人负担比例不高于4%。   二、职工一次住院医疗费高于住院医疗保险支付起始标准的费用中,由医疗保险 基金支付的85%后的其余15%部分,属于在职人员的,企业负担的比例不低于 50%顺于退休人员的,企业负担的比例不低于75%。   三、企业现行的职工住院医疗费承担办法,由企业负担的比例高于上述第一、第 二条意见的,在改革起步时,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可暂按原办法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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