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调整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沪劳综发[1995]22号颁布时间:1995-03-21
1995年3月21日 沪劳综发[1995]22号
各委、办、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根据《劳动法》和市政府第90号令《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的规定》,经市
政府批准,现就调整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自1995年4月1日起调整为270元。
二、计算最低工资,应严格按照市政府第90号令《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
定》和沪劳综发[1995]14号文《关于(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有关条文
的解释》,以及沪劳综发[1994]47号文中有关计算口径执行。
三、本通知自1995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