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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调整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沪劳综发[1995]22号颁布时间:1995-03-21

     1995年3月21日 沪劳综发[1995]22号 各委、办、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根据《劳动法》和市政府第90号令《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的规定》,经市 政府批准,现就调整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自1995年4月1日起调整为270元。   二、计算最低工资,应严格按照市政府第90号令《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 定》和沪劳综发[1995]14号文《关于(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有关条文 的解释》,以及沪劳综发[1994]47号文中有关计算口径执行。 三、本通知自1995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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