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进行盘活工商企业国有房地产试点的实施意见(三)
沪府发[1995]第60号颁布时间:1995-12-27
1995年12月27日 沪府发[1995]第60号
试点时,主要采取授权经营形式,即由市国资委委托市国资办和市房地局将国有
房产联合授权给试点企业集团。通过房产评估,将房产的价值注入试点企业集团的总
资产。
(二)补偿办法
鉴于我市直管公房的经营管理基本上采取“以租养房”,并以非居住用房的租金
收入补贴居住用房的维修经费,特别是成套独用住房出售给居民后,房管部门掌握的
住房大部分是不成套合用房和急需改造的破旧房,维修的量和难度都很大,维修经费
严重不足,因此,被授权经营的试点企业集团应向房管部门给付相应的房产占用费作
为补偿,用于建立上海市房屋维修基金。
根据市委领导关于“商业企业要出钱买机制,工业企业要输血换机制”的指示精
神,商业与工业应实行不同的房产占用费标准。
商业企业集团的房产占用费标准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5元计算,并每年按
照物价指数上涨幅度予以调整。2001年以后是否继续按物价指数调整以及上缴房
产占用费使用原则,届时视改革进展情况再定。
工业企业集团的房产占用费标准按现行的月租金标准提高一倍计算。
(三)人员安置
按照建设部规定的公房管理维修人员每10万平方米配备38人的标准,对公房
管理维修人员的安置原则上由被授权经营的试点企业集团按每人5万元的标准一次性
向房管部门给付安置费的办法处理,个别的也可按双向选择的方法灵活处理。
(四)欠租处理
商业企业集团的欠租应在授权经营前,向原房管部门一次付清。
工业企业集团的欠租原则上也应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与房管部门订立还款计
划,分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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