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进行盘活工商企业国有房地产试点的实施意见(二)
沪府发[1995]第60号颁布时间:1995-12-27
1995年12月27日 沪府发[1995]第60号
(三)注入后的运作
试点企业集团受让土地使用权后,要鼓励在市中心10个区内的工业企业按规划
要求,向近郊或郊县工业小区转移。通过土地置换,使账面土地资产转化为企业的实
际资产。
试点企业集团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按照规划用地性质进入二级市场进行转让,
但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需经市房地局审核,使土地的国家所有权在经济上得到体现。
空转期间,试点企业集团仍须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费。
企业改变性质时,如利用房地产与外商合作、合资,应按现行规定缴纳“三资”
企业土地使用费。
改变用地性质时,按以下三种做法区别对待。
一是将原有土地改变为内资商业、旅游业、娱乐业、金融业、服务业、商品房开
发等项目用地,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土地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实施中华
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1994〕
30号)规定办理。其中工业企业按规定的标准降低三分之一,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
金,降低的部分留给企业。
二是利用原有土地开发平价住宅,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外资
内销平价住宅开发收购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1995〕36号)规定办理。
利用内资开发平价住宅也参照沪府发〔1995〕36号文办理。
三是利用原有土地开发外销商品房,按市场情况确定地价,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
金。出让金收益分成为:商业企业,市收取30%;工业企业,市收取20%;列入
市政府实事项目被搬迁的“三废”企业,市收取5%。并按规定扣除业务管理费,其
余留给试点企业集团。
三、存量国有房屋资产注入
(一)注入方式
采用房产出售、入股、置换、授权经营等多种形式。
下接 上海市关于进行盘活工商企业国有房地产试点的实施意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