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进行盘活工商企业国有房地产试点的实施意见(一)
沪府发[1995]第60号颁布时间:1995-12-27
1995年12月27日 沪府发[1995]第60号
为盘活工商企业国有房地产,扩大工商企业总资产值,降低资产负债率,推动现
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拟根据“先点后面,逐步推进”和
“房地一体”的原则,对工商企业使用的国有房地产进行盘活试点。现对试点工作提
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范围与对象
试点范围,主要是市中心10个区(包括浦东新区的原市区部分,下同)320
平方公里内的工商企业使用的土地和房产。列入试点单位的企业集团,如有在市中心
10个区以外的土地和房产,也一并带进试点。
试点对象,必须是已进行改革转制的企业集团。今年第一批试点单位确定为上海
一百集团公司、上海华联集团公司、上海友谊集团公司、上海新亚集团公司、上海烟
糖集团公司、上海石油集团公司、上海锦江集团公司、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
上海建材(集团)总公司。
面上试点选择黄浦区房管局等1~2个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所属的经营管理直管公
房的房(地)产集团公司。
二、存量国有土地资产注入
(一)注入价格
工业用地评估价格按照1000元/平方米计算;商业用地评估价格按照
3000元/平方米计算,其中商业系统的工业用地、仓储用地按照1000元/平
方米计算,并经市房地局确认。
(二)注入方式
由市房地局与试点企业集团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财政局、市房地局按
照核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通过支票背书的方式进行空转。然后,由国有资产管理
部门根据试点企业集团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分阶段将土地资产作为国有资产注入试点
企业集团的总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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