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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进行盘活工商企业国有房地产试点的实施意见(一)

沪府发[1995]第60号颁布时间:1995-12-27

     1995年12月27日 沪府发[1995]第60号   为盘活工商企业国有房地产,扩大工商企业总资产值,降低资产负债率,推动现 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拟根据“先点后面,逐步推进”和 “房地一体”的原则,对工商企业使用的国有房地产进行盘活试点。现对试点工作提 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范围与对象   试点范围,主要是市中心10个区(包括浦东新区的原市区部分,下同)320 平方公里内的工商企业使用的土地和房产。列入试点单位的企业集团,如有在市中心 10个区以外的土地和房产,也一并带进试点。   试点对象,必须是已进行改革转制的企业集团。今年第一批试点单位确定为上海 一百集团公司、上海华联集团公司、上海友谊集团公司、上海新亚集团公司、上海烟 糖集团公司、上海石油集团公司、上海锦江集团公司、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 上海建材(集团)总公司。   面上试点选择黄浦区房管局等1~2个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所属的经营管理直管公 房的房(地)产集团公司。   二、存量国有土地资产注入   (一)注入价格   工业用地评估价格按照1000元/平方米计算;商业用地评估价格按照 3000元/平方米计算,其中商业系统的工业用地、仓储用地按照1000元/平 方米计算,并经市房地局确认。   (二)注入方式   由市房地局与试点企业集团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财政局、市房地局按 照核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通过支票背书的方式进行空转。然后,由国有资产管理 部门根据试点企业集团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分阶段将土地资产作为国有资产注入试点 企业集团的总资产。 下接 上海市关于进行盘活工商企业国有房地产试点的实施意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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