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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一)

沪府发[1997]20号颁布时间:1997-05-17

     1997年5月17日 沪府发[1997]2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规范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组织和行为,促进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发展,根据本市 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设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   第三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指以企业职工出资为主或者全部由企业职工出 资构成企业法人财产,合作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 (企业的权利义务)   股份合作制企业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 担民事责任。   股份合作制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五条 (企业章程)   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必须依照本办法制定企业章程。企业章程对企业、股东和 非股东在职职工具有约束力。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经营范围由企业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企业的经营范围中属 于法律、法规限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六条 (企业名称的使用)   股份合作制企业使用公司名称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合作公司”字样。 下接 上海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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