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铁路道口管理办法(五)
市府第84号令颁布时间:1994-11-16
1994年11月16日 市府第84号令
第十七条 (监护人员职责)
无人看守铁路道口监护人员的职责:
(1)列车通过时负责指挥、疏导铁路道口交通;
(2)负责处理应急事项;
(3)履行其他应予承担的职责。
第十八条 (设备检修)
上海铁路分局应定期检查、保养、维修铁路道口设备,保持设备完好和信号、标
志清晰。
第十九条 (铁路道口路面管理维修)
铁路道口设置单位负责铁路道口钢轨之间及钢轨外侧2米以内铺面部分的管理和
维修;道路维修单位负责铁路道口铺面以外的道路部分的管理和维修。
因维修铁路线路及铁路道口路面需封闭公路(道路)的,维修单位应在维修施工
前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封路计划,经批准,领取道路施工许可证并报上海铁路分
局备案后方可施工。需市政管理部门配合的,还应事先与市政管理部门签订协议。
第二十条 (环境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道口附近建造或种植妨碍铁路道口了望的设施、植物。
第二十一条 (禁止擅自移动、损坏铁路道口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铁路道口设备、信号和标志。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铁路公安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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