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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六)

颁布时间:1986-09-27

     1986年9月27日   第三十一条 属于居民户口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在待业期间按《上海市国营企业 职工待业保险实施办法》领取待业救济金和医疗补助费。 第五章 退休养老期间的待遇   第三十二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的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退休养老基金的来 源,由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退休养老金不敷使用时,由地方财政适当补贴。   第三十三条 企业缴纳的退休养老基金,在缴纳所得税前从“营业外支出”项目 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缴纳的退休养老基金在行政费、事业费中列支。   缴纳退休养老基金的标准是:凡实行退休费统筹的单位,按退休费统筹机构规定 的标准缴纳;未实行退休费统筹的单位,按劳动合同制工人人数比照上一年度全市劳 动合同制工人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十六缴纳,由企业所在地退休费统筹机构委托企业开 户银行代为扣缴,并转入退休费统筹机构在银行开设的专户。对逾期不缴的,按迟缴 日期每日加收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第三十四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的退休养老基金数额暂为:月标准工资在100 元以内的,每月1元;月标准工资在100元以上的,每月2元。该项基金由企业按 月在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资中扣除,转缴到企业所在地退休费统筹机构在银行开设的 专户。   第三十五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存入银行的款项,按照城乡居民个人 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转入退休养老基金项下。所得养老基金(包括管理费) 免征税收和附加费。   第三十六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的退休养老待遇包括:退休费(含国家规定加发的 其他补贴、补助)、医疗费和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   劳动合同制工人到达退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的按月发给退休费,直至死亡。退 休养老待遇标准,参照固定工人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缴纳退休养老基金年限较短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其退休养老费用可以一次发给。 下接 上海市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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