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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费统筹暂行办法(三)

颁布时间:1988-08-11

     1988年8月11日   (2)退休费统筹基金的结算和缴款日期为每月10日至20日,逾期不缴的, 所在地的区、县退休费统筹机构可出具《退休费统筹基金扣款书》,委托企业开户银 行代为扣缴,并按日加罚未缴部分的千分之一的滞纳金,滞纳金全部转入退休费统筹 基金。   加罚的滞纳金由企业的公积金支付。   六、退休费统筹基金的调剂和管理   (1)区退休费统筹机构征集的退休费统筹基金,有结余时应上缴市退休费统筹 机构;不足拨付所需时,可向市退休费统筹机构申请调剂。   (2)县退休费统筹机构征集的退休费统筹基金在县范围内调剂使用后,有结余 的,结余金额的百分之八十留县,作为县范围内退休费统筹基金专款专用;百分之二 十上缴市退休费统筹机构,作为郊县的退休费统筹专用调剂基金。   (3)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用,由区、县劳动服务公司按规定支付, 并按实际支付金额向所在地的区、县退休费统筹机构结算。   (4)市退休费统筹机构,对所征集的退休费统筹基金调剂使用后,有余额的, 存入财政专户,任何单位不得挪用。存入银行的退休费统筹基金按城乡居民个人储蓄 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全部转入退休费统筹基金。   (5)退休费统筹基金(包括管理费)免征税收和附加费。   七、退休费统筹基金的征集、调拨、管理,统一由市和区、县退休费统筹机构负 责办理。实行退休费统筹后,职工的退休、离休条件和各项待遇的支付标准,企业应 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   八、退休费统筹基金的会计和统计制度   为了搞好集体企业退休费统筹基金的征集、使用、调剂和管理,退休费统筹机构 应建立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费统筹基金的会计和统计制度,并接受市劳动局、市财政 局、市总工会的监督检查。市退休费统筹机构应将全市的统筹基金收支情况,按季度 报送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和市总工会。 九、管理机构   市和区、县退休费统筹机构根据精干原则和业务工作量,各增配4到8名专业工 作人员。统筹机构的管理费用,由市退休费统筹机构编制预算,经市劳动局、市财政 局核定后,在退休费统筹基金中支付。具体办法另订。   十、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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