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费统筹暂行办法(一)
颁布时间:1988-08-11
1988年8月11日
为了适应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保障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职工(包括离休干
部,下同)的生活,巩固集体经济,制订本办法。
一、实行退休费统筹的范围
(1)参照执行国营企业职工退休待遇制度的各区、县、局所属独立经济核算的
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县属镇办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老集体)的职工;
(2)1979年以后各部门(包括中央在沪单位)新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以
下简称新集体)职工;
(3)实行集体和个人租赁的上述企业的职工以及联营企业中上述集体所有制企
业的职工。
街道集体所有制企业、合作社企业、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的退休费统筹办法另行
制订。
二、退休费统筹的项目
(1)退休职工的退休费、离休干部的工资以及参照国务院文件※规定退职职工
的退职生活费;
注※ 国务院文件指的是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即国务院关于颁
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
法》的通知。
(2)1979年副食品价格补贴;
(3)生活补贴费;
(4)退休补贴费;
(5)1988年副食品价格补贴;
(6)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含国家规定加发的其他补贴、补助)、
医疗费和死亡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
三、退休费统筹基金的征集
(1)对老集体企业,本着以支定筹、略有结余的原则,按企业在职职工工资总
额的百分之二十五点五提取。其中,对增加和减轻负担的企业分别采取逐步增加和逐
步减轻负担的过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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