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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重点工程实事立功竞赛领导小组制订的《上海市实事重点工程立功竞赛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三)

沪府发[1996]39号颁布时间:1996-08-16

     1996年8月16日 沪府发[1996]39号   第十条 立功竞赛日常管理:   (1)制定竞赛规划,落实工作目标;   (2)建立健全组织,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3)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做好组织发动;   (4)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经验;   (5)宣传先进典型,发挥激励作用;   (6)组织督促检查,搞好考核评比;   (7)加强基础管理,做好档案资料;   (8)听取各方意见,做好整改工作。 第三章 评选系列和要求   第十一条 市立功竞赛评选分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两大系列:   (1)先进集体   一、优秀单位(指机关、事业单位)   二、优秀公司(指企业)   三、优秀集体(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下属部门)   (2)先进个人   一、建设功臣   二、记功   三、优秀组织者   四、贤内助 下接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重点工程实事立功竞赛领导小组制订的《上海市实事重 点工程立功竞赛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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