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重点工程实事立功竞赛领导小组制订的《上海市实事重点工程立功竞赛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三)
沪府发[1996]39号颁布时间:1996-08-16
1996年8月16日 沪府发[1996]39号
第十条 立功竞赛日常管理:
(1)制定竞赛规划,落实工作目标;
(2)建立健全组织,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3)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做好组织发动;
(4)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经验;
(5)宣传先进典型,发挥激励作用;
(6)组织督促检查,搞好考核评比;
(7)加强基础管理,做好档案资料;
(8)听取各方意见,做好整改工作。
第三章 评选系列和要求
第十一条 市立功竞赛评选分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两大系列:
(1)先进集体
一、优秀单位(指机关、事业单位)
二、优秀公司(指企业)
三、优秀集体(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下属部门)
(2)先进个人
一、建设功臣
二、记功
三、优秀组织者
四、贤内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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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工程立功竞赛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