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重点工程实事立功竞赛领导小组制订的《上海市实事重点工程立功竞赛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四)
沪府发[1996]39号颁布时间:1996-08-16
1996年8月16日 沪府发[1996]39号
为完成市政府实事项目和重大工程建设,在开展立功竞赛活动中作出特殊贡献的
单位、集,经市立功竞赛领导小组审批,授予特定的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 各类先进的评选,要严格掌握标准,坚持实事求是,向1线工人、基层
干部、科技人员倾斜,同时要合理确定各个方面和各个层次的比例,对处级以上领导
干部的评选要从严掌握。
第十三条 各类先进的评选,每年进行1次。逢重大节点目标完成或其他特殊情况,
可视情临时进行表彰(表彰名额计入年终评选的总数)。特定荣誉称号的命名本着少
而精的原则,可不定期进行。
评选标准由市立功竞赛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四条 市立功竞赛办公室根据当年实事项目、重大工程建设及立功竞赛活动
规模,提出各类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选名额,与市人事局商定后,报市立功竞赛
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五条 各类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名额指标,根据各赛区当年承担的任务多
少、难易程度和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及参赛人数等,分解下达。
第十六条 各类赛区和参赛单位要充分发扬民主,多方听取群众意见,按规定程
序认真做好评选工作。
第十七条 各类先进的申报、评议审定:
(1)特定荣誉称号单位、集体的评选,由所在单位申报,综合赛区审核、推荐,
经市立功竞赛办公室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评议、考核后,报立功竞赛领导小组审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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