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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重点工程实事立功竞赛领导小组制订的《上海市实事重点工程立功竞赛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二)

沪府发[1996]39号颁布时间:1996-08-16

     1996年8月16日 沪府发[1996]39号 第二章 组织形式和管理   第四条 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建立上海市实事重点工程立功竞赛领导小组(以下 简称市立功竞赛领导小组)。市立功竞赛领导小组由负责市实事项目和重点工程建设 的委、办、局(集团公司)和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及有关新闻单位领导组成, 设组长1人、副组长若干人。领导小组下设上海市实事重点工程立功竞赛办公室(以 下简称市立功竞赛办公室)。   第五条 市立功竞赛领导小组是组织开展市立功竞赛活动的决策机构;市立功竞 赛办公室是该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立功竞赛的规划制定、指导协调、机构设置、 督促检查、评比表彰等项工作。   第六条 承担市实事项目和重点工程建设任务的有关委、办、局(集团公司)、 区、县,应成立实事重点工程立功竞赛综合赛区,设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并报市立功 竞赛领导小组审批。   市主管部门直接实施建设的特大型实事项目和重点工程,以建设单位为主,会同 参建单位组建赛区(属综合赛区级),成立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并报市立功竞赛领导 小组审批。   第七条 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区、县综合赛区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 设立分赛区,建立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组建情况报市立功竞赛办公室备案。   各级立功竞赛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根据承担的实事项目和重点工程,做好竞赛 的规划制定、组织实施、督促检查、考核评比、总结表彰。   各级立功竞赛领导小组实行分级负责制。即分赛区向综合赛区负责;综合赛区向 市立功竞赛领导小组负责;市立功竞赛领导小组向市政府负责。   第八条 外省市在沪参加市实事项目和重点工程建设的单位,参加所在赛区的立功 竞赛。   第九条 立功竞赛所需的各种经费由参赛单位(含各类赛区)负责。 下接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重点工程实事立功竞赛领导小组制订的《上海市实事重 点工程立功竞赛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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