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重点工程实事立功竞赛领导小组制订的《上海市实事重点工程立功竞赛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一)
沪府发[1996]39号颁布时间:1996-08-16
1996年8月16日 沪府发[1996]3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上海市重点工程实事立功竞赛领导小组制定的《上海市实事重点工程
立功竞赛管理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实事重点工程立功竞赛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三条第3款“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
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规定,为使本市实事重点工程立功竞赛活动进一
步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制度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上海市实事重点工程立功竞赛(以下简称立功竞赛)以建设有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以促进上海“改革、发展、稳定”为准则,
保障市政府所确定的实事项目和重点工程建设任务的完成,推动本市的物质文明和精
神文明建设。
第三条 承担当年市实事项目和重点工程建设的单位(包括外地单位)都应结合
本单位的实际,参加所在赛区的立功竞赛,在质量、安全、进度、科技、效益、文明
施工、规范服务等各个方面,开展形式多样的立功竞赛。
下接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重点工程实事立功竞赛领导小组制订的《上海市实事重
点工程立功竞赛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