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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一)

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1号令颁布时间:1993-02-01

     1993年2月1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1号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进入市场,增强企业活 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目标是:促使企业加快适应市场的要求,成为依法 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成为独立享有民 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二)坚持政企职责分开,保障国家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实现企业财产保值、 增殖,落实企业的经营权;   (三)坚持责、权、利相统一,正确处理国家和企业、企业和职工的关系,贯彻 按劳分配的原则,把职工的劳动所得与劳动成果联系起来;   (四)发挥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在企业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和完善厂长 (经理)负责制,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   (五)坚持深化企业改革与推进企业技术进步、强化企业管理相结合;   (六)坚持在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同时,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理 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四条 围绕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按照宏观要管好,微观要放开的要求,政府必 须转变职能,改革管理企业的方式,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协调配套地进行计划、投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物资、商业、外贸、人事和 劳动工资等方面的改革。   第五条 企业中的党组织和工会、共青团等组织以及全体职工都应当为实现企业 转换经营机制的目标开展工作。社会各有关方面都应当为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创造条件。 第二章 企业经营权   第六条 企业经营权是指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以下简称企业财产) 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第七条 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资产经营形式,依法行使经营权。企业资产经营形 式是指规范国家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企业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责任制形式。   继续坚持和完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实行租赁经营责任制。   试行税利分流,统一所得税率,免除企业税后负担,实行税后还贷;创造条件, 试行股份制;比照"三资"企业的政策从事生产经营;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寻求合作对 象,与外商合作、合资经营。   第八条 企业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   企业根据国家宏观计划指导和市场需要,自主作出生产经营决策,生产产品和为 社会提供服务。 下接 上海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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