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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二)

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5号令颁布时间:1992-05-18

     1992年5月18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5号令 第三节 注册资本   第十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实收的股金总额。   股金总额为公司每一股份金额与股份总数的乘积。   第十七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但有外商投资的公司, 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第四节 设立程序   第十八条 发起人设立公司应先达成协议,共同推举一个注册地在本市的发起人 申请设立公司;发起人为一人的,发起人即为申请人。   第十九条 申请设立公司的程序是:   (一)发起人向其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设立公司的申请书,并附送发起人协议、 发起人的注册证件和资信证明、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   (二)经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发起人应将公司章程连同本款一项所列文件报送 公司审批机构审批;现有资产作价入股的,还应提交资产评估报告和资产评估确认证 书。   设立有外商投资的公司,发起人在向公司审批机构报送公司章程及有关文件以前, 应征得主管外商投资的机关的同意。   第二十条 设立公司的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设立公司的原由;   (二)拟定的公司名称;   (三)设立公司的方案;   (四)公司的宗旨及经营范围;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发起人签订的设立公司的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发起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国籍、住所、职务;   (二)公司的宗旨及经营范围;   (三)股份总额、股份类别、每股金额、招募股份的对象及方式;   (四)发起人认缴股份的数额、形式及期限;   (五)设立公司的费用预算;   (六)与设立公司有关的其他事宜;   (七)签订协议的地址、日期,发起人的签名、盖章。   第二十二条 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公司的名称、住所;   (二)公司的宗旨、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三)公司的设立方式;   (四)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份总额、股份类别和每股金额;   (五)股东的权利、义务,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的职权和议事规则;   (六)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的设置、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产生的程序和职权; 下接 上海市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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