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乡镇企业贯彻《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财税分工问题的通知
沪财农(1993)62号颁布时间:1993-09-25
1993年9月25日 沪财农(1993)62号
本市乡镇企业从今年7月1日起逐步施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
(以下简称“两则”),并贯彻执行分行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市局有关财务政策
衔接、会计调帐办法。现就贯彻“两则”中有关财税分工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乡镇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的主管部门是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通知,并
结合上海财政税务部门工作实际,现明确如下。
1、财务制度方面
市局仍由农业财务处负责;
浦东新区财税局由企财处具体执行;
杨浦、闸北、普陀、长宁、徐汇各区财政局由企财科具体执行;
南汇、松江、金山、青浦、崇明、奉贤、闵行、嘉定、宝山各县(区)财政
局由农财科具体执行;
2、会计制度方面
市局由农业财务处具体分管,但要主动与会计事务管理处研究商量,并执行
分行业的会计制度;
浦东新区财税局由企财处具体执行;其它各有关区、县仍按原有分工执行
(即原已由会计科分管,仍由会计科分管,原已由企财科或农财科分管的,仍由
企财科或农财科分管,不再变动,)原没分工的由区、县财政局确定。请有关区、
县将具体执行单位(包括接此文后新明确的分管单位),告市局农业财务处和会
计事务管理处。
二、乡镇企业的所得税的税收政策,市局仍由税政二处具体负责。乡镇企业
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必须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将财务会计所得(利润)调整为
应纳税所得额后依法缴纳所得税。
浦东新区财税局税政处和有关区税务分局、县税务局税政科具体执行所得税
税政法令和有关规定。
农业财务处具体负责企业财务制度,如有涉及所得税税政内容的,应事前与
税政二处联系商量。税政二处要协助配合农业财务处共同处理好财务上涉及税政
的问题。乡镇企业所得税税政上有关问题仍由税政二处发文明确。
三、浦东新区财税局企财处和有关区、县财政局农财科或企财科、会计科要
认真执行市局有关乡镇企业贯彻“两则”的有关规定,检查监督乡镇企业执行的
情况,调查了解在新老制度衔接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并提出建议和
意见。对乡镇企业贯彻执行“两则”中涉及所得税税政内容的,应及时与本区、
县税务局税政科(处)联系商量。浦东新区和有关区、县税务局税政科(处)要
协调配合,在职责权限内共同处理好财务与税政有关的问题。
由于农财科原来不直接联系乡镇企业,在统计乡镇企业分行业情况的有关资
料时存在一定的困难,农财科或企财科应主动请区、县税务部门提供有关资料,
区、县税务分局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供。
四、按照本市贯彻“两则”的实施步骤,乡镇企业新的会计制度按市局已发
文件规定从今年7月1日起原则上一步到位,到今年底以一个区、县为单位执行统
一会计制度;财务制度按沪财企一(1993)98号、100号和沪财农(1993)45号
以及有关乡镇企业财务会计改革的补充文件规定可以一步到位也可以分步到位。
各区、县税务所应会同农财科或企财科及企业主管部门共同搞好影响利润测算表
的辅导填报汇总工作,同时测算财务会计改革后对区、县财政收入的影响,及时
向区、县政府和市局汇报。
市局要求在贯彻乡镇企业财务会计改革中,有关区、县财政、税务部门要通
力协作,相互通气,相互支持,相互帮助,按照本通知的精神共同搞好这项具有
深远意义的改革工作。
以上意见,请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