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税务局关于对本市1993年度“两金”清算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沪财综(1993)79号颁布时间:1993-12-23
1993年12月23日 沪财综(1993)79号
1993年国家出台的有关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两金”)
政策措施较多,加上企业实施“两则”、清理越权减免“两金”等,使“两金”
的政策发生了一些变化。为了统一执行政策,做好1993年度的“两金”年终清算
工作,现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企业实施“两则”后,按照财政部(93)财综字第78号文件规定,所
有企业应按计税利润扣除所得税后的利润(包括超承包、超上交返还的利润)计
征“两金”。因此,企业在按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调减的利润项目不征“两
金”,企业的税后利润(包括超承包、超上交返还的利润)在计征“两金”时也
不得作任何扣除。企业在税后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应先缴纳“两金”再进行分
配。
二、本市部分企业经过市财政局批准已在1992年试行财务改革的,应从199
3年1月1日起比照财政部(93)财综字第7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计征“两金”。其
他企业按照“老制度老办法、新制度新办法”的原则,1993年6月30日以前的各
项收入,按企业的性质和相应的“两金”征免政策办理;1993年7月1日以后的
各项收入按照财政部(93)财综字第78号文件规定执行。对财税大检查中查补
的利润按照大检查的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三、国有企业和工会职工技协、科技咨询服务中心企业单位分中心的“四
技”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免征所得税的部分在1993年6月30日以前应按原规定
全额计征“两金”;1993年7月1日以后可按我局沪财综(1993)48号文件精神
免征“两金”。为统一口径、方便计算,对上述单位全年“四技”净收入在30万
元以下部分,在1993年度“两金”清算时一律按全年收入的50%计算免征“两
金”,超过30万元的部分按税后利润计征“两金”。
四、按照财政部(92)财综字第190号文件规定,从1993年1月1日起,经
有权审批机关正式批准,进行股份制规范试点的企业免征“两金”。可以免征
“两金”的股份制企业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不包括集体性质的股
份合作制企业。对由老企业改制组建的股份制企业都应进行“两金”的清算,对
改制前企业应缴未缴的“两金”应按原规定清缴。
五、按照财政部(92)财综字第192号文件规定,从1993年1月1日起,经
财政部批准进行税利分流试点的企业免征“两金”。对中央企业实行税利分流办
法的,以财政部的批准文件为准办理免征“两金”。地方企业中可以免征“两金”
的税利分流企业以我局下达的企业名单为准。对没有财政部批文的中央企业和未
列入名单的地方企业不得擅自越权减免“两金”。对批准免征“两金”的税利分
流企业都应进行“两金”的清算。凡有漏缴、少缴、欠缴“两金”的应在退还溢
缴时抵扣,不足抵扣的应督促企业如数补缴。
六、根据我局沪财综(1993)53号文件规定,停止执行对新办的集体企业
在免征所得税期间免征“两金”的办法,并从1993年7月1日起恢复按企业的税
后利润计征“两金”。为了方便计算,对1993年上半年新开办的集体企业,在
清算时可按企业年内税后利润的月平均数分段计算征免“两金”。对按照有关文
件规定应当纠正的越权减免“两金”问题,年终清算时也照此原则处理。
七、中央事业单位以及按本市有关规定应当缴纳“两金”的地方事业单位,
凡是实行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单位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
基金应按我局沪财综(1993)45号文件规定缴纳“两金”,单位提取的医疗基金、
修购(折旧)基金、事业发展基金、后备基金和补充的周转(流动)资金以及上
交主管部门用于抵补事业费的收入免征“两金”。
八、实行财务大包干的农场企业和劳改劳教企业,仍按财务包干结余(利润)
计征“两金”,具体办法按国家和本市的现行规定办理。
九、按我局沪税政二(1993)11号文件规定,试行核定行业纯益率计算征
收率征收所得税办法的本市小型集体企业和国有小型企业按月或按季缴纳“两金”
后,年终一律不再清算。
十、中央在沪企业、事业单位就地缴纳的“两金”,应全部缴入中央金库,
不得混库。主管财税征收机关要在开发的中央单位“两金”缴款书上清晰注明
“中央”字样,并单独记帐、统计。凡是已经发生中央“两金”收入误入地方金
库的,在年终清算时要全部核实并进行调整,确保中央与地方收入不发生混库。
十一、1993年度“两金”清算工作的具体时间,由各区县财政局、税务
(分)局和各直属分局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安排,但最迟必须在1994年3月底前全
部结束。对清算后仍有欠缴的单位,主管征收机关应督促其订出补缴计划,切实
执行,不得擅自予以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