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下达中央级文教系统大中型企业折旧免征“两金”名单的通知》及本市补充意见的通知
沪财综(1993)42号颁布时间:1993-06-18
1993年6月18日 沪财综(1993)42号
现将财政部(93)财综字第81号《关于下达中央级文教系统大中型企业折
旧免征“两金”名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两金”有关政策规定,对几
个具体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名单中所列中央级文教企业在1992年底前提取的折旧基金,凡有漏缴、
少缴、欠缴“两金”的,仍应按原规定补缴“两金”。
二、名单中所列中央级文教企业1993年提取的折旧基金已经缴纳的“两金”,
可由主管财税机关核实后办理退库,也可以抵顶以后各期应缴纳的“两金”。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关于下达中央级文教系统大中型企业折旧免征“两金”名单的通知
([93]财综字第81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