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财政法规库 > 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下达中央级文教系统大中型企业折旧免征“两金”名单的通知》及本市补充意见的通知

沪财综(1993)42号颁布时间:1993-06-18

     1993年6月18日 沪财综(1993)42号   现将财政部(93)财综字第81号《关于下达中央级文教系统大中型企业折 旧免征“两金”名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两金”有关政策规定,对几 个具体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名单中所列中央级文教企业在1992年底前提取的折旧基金,凡有漏缴、 少缴、欠缴“两金”的,仍应按原规定补缴“两金”。   二、名单中所列中央级文教企业1993年提取的折旧基金已经缴纳的“两金”, 可由主管财税机关核实后办理退库,也可以抵顶以后各期应缴纳的“两金”。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关于下达中央级文教系统大中型企业折旧免征“两金”名单的通知 ([93]财综字第81号)(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