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下达1993年折旧基金免征“两金”的国营大中型中央企业名单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综(1993)36号颁布时间:1993-05-16
1993年5月16日 沪财综(1993)36号
现将财政部(93)财综字第38号《关于下达1993年折旧基金免征“两金”
的国营大中型中央企业名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两金”有关政策规定,
对几个具体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名单中所列中央企业在1992年底前提取的折旧基金,凡有漏缴、少缴、
欠缴“两金”的,仍应按原规定补缴“两金”。
二、邮电部、铁道部、航天部和船舶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是由中央主管部门
汇总缴纳“两金”的,折旧基金免征“两金”也由中央主管部门统一办理。
三、名单中所列中央企业1993年提取的折旧基金已经缴纳的“两金”,可
由主管财税机关核实后办理退库,也可以抵顶以后各期应缴纳的“两金”。
附件:财政部关于下达1993年折旧基金免征“两金”的国营大中型中央企业名
单的通知([93]财综字第38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