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总工会、财政局、税务局关于本市工会系统经济实体和职工技协实施“两则”后的财务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工(93)总事字第190号颁布时间:1993-12-07
1993年12月7日 沪工(93)总事字第190号
为了贯彻落实《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更好地执行新的行业
会计制度、财务制度,现结合本市工会系统的具体情况,对本市工会系统兴办的
经济实体和职工技协有偿技术服务活动执行新会计制度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新会计制度的执行时间及范围。
本市各级工会兴办的经济实体,目前尚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
务通则》的,均应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相应的行业会计制度,分别按企业主
营范围执行相应的工业、商品流通、运输、金融保险、旅游、饮食服务、科技等
企业会计制度。
职工技协的有偿技术服务活动,原则上参照工业企业会计制度,执行时间为
1994年1月1日。
二、执行新的财务会计制度中,与原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有关政
策的衔接的问题。
几年来,市财政局、税务局为扶植工会系统经济实体和职工技协有偿技术服
务活动,下发了一系列有关财务、税收、稽征管理等文件,执行新会计制度后,
有关政策仍然适用。
原规定基层工会、技协向上海市工会第三产业管理委员会、上海市职工技术
协会上缴的管理费,在新会计制度成本核算的管理费用中列支,暂免征所得税、
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计提百分比不变。
原规定的职工技协组织的有偿技术服务的劳务报酬费和科技经济实体中实
施“四技”项目的劳务报酬费,在新会计制度成本核算的管理费用中列支,计提
百分比不变。
原规定的职工技协组织的有偿技术服务活动应向行政补偿的租赁费等,在新
会计制度成本核算的管理费用中列支,计提方法与百分比不变。
三、执行新会计制度后,原规定向主办工会缴纳活动经费的问题。
原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文件规定工会系统的经济实体(含科技经
济实体)税后留利缴同级工会的补充活动经费,在新会计制度执行后,应按比例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后提取缴纳。本着工会资产管理“谁投资、谁受益”
的原则,以及增强工会工作活力,增加工会经济实体发展实力的要求,其具体比
例由主办单位工会与经济实体自行确定。
四、本通知下达后,原执行的会计制度将同时废止,如今后国家有新规定的,
另行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