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价局、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务咨询事务所业务收费标准及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价涉(1993)191号颁布时间:1993-09-07
1993年9月7日 沪价涉(1993)191号
为更好地开展税务咨询服务、健全收费管理制度,统一收费标准,按照国家
税务局、中国税务学会《关于加强税务咨询服务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
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上海市税务咨询事务所收费标准及试行办法》,现随
文附发,请各税务咨询事务所(公司)遵照执行,并向各所在区、县物价部门办
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原上海市税务局沪税稽便字(91)15号《关于税务咨询事务所暂时收费规定
的通知》同时撤销。
附件:上海市税务咨询事务所(公司)收费标准及试行办法
按照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2)1459号《中国国际税务咨询公司承办业
务收费暂行办法》,参照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沪价涉(1993)第46号、
沪财会(1993)18号《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标准及暂行办法》结合本
市的具体情况,对现行的《上海市税务咨询事务所业务收费标准试行办法》加
以补充、调整,具体规定如下:
一、税务咨询事务所(公司)承办业务的收费标准,分计件和计时两类。对
承办具体业务项目,按计件标准执行;对承办一般咨询业务的,按计时标准执行。
(一)计件收费标准按委托单位经济性质的不同分为如下两类:
1、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外资企业以及其他单位的涉
外经济业务,收费标准详见附表一。
2、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各种联营企业收费标准,
详见附表二。
(二)计时收费标准,按承办人员不同资格分为如下四类:
1、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每人每小时200元;
2、经济师、会计师,每人每小时100元;
3、助理经济师、助理会计师,每人每小时60元;
4、经济员、会计员及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小时30元。
上述计时收费标准适用于所有企业,包括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
业以及国有、集体、私营、联营等企业委托的业务.
二、委托单位委托办理属于计件收费的业务,如因委托单位不能如期提供资
料而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参照计时收费标准酌情加收费用。
三、委托单位委托税务咨询事务所办理业务,应填具业务委托书(一式两份),
经双方签章后,一份存税务咨询事务所,一份存委托单位,在办好委托手续后,
按收费标准,先收50%,然后由税务咨询事务所按委托书所列要求派员进行工作。
如该项目委托方因故中途停止的,所收费用不再退还。
四、本试行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表一: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其他单位的涉外经济业务收
费标准(略)
附表二:国内企业、事业单位收费标准(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