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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体改办、财政局、税务局、劳动局、工商局关于上海市深化集体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

沪体改办(93)第014号颁布时间:1993-04-01

     1993年4月1日 沪体改办(93)第014号   为了贯彻党的十四大精神,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加快本市集体企业改革的步 伐,特提出意见如下:   一、全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   1、由市体改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起草《条例》上 海实施细则,在征求各方面意见后,由市政府正式颁布施行。   2、分层次举办各种类型的《条例》培训班,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的负 责人学习《条例》。   3、政府部门应努力按《条例》精神转变职能,监督、保证《条例》中规定 的企业自主权全部落实。企业应按《条例》规定,加速转换经营机制。   二、扩大和完善股份合作制试点   1、有条件的集体企业都应实行股份合作制,鼓励和支持以企业富余人员为 主体组建股份合作企业,积极推动老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   2、各股份合作制审批部门应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按照沪体改办(92) 38号和沪体改办(92)43号文件(编者注:分别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0 册第386页和第154页)的精神,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当前,特别要防止试点企 业中劳动者和所有者分离倾向,对违反文件精神,应及时予以纠正。   3、股份合作制试点要抓住一些难点,力争有新的突破。今年列入市试点的 企业,主要是以下几类企业:   (1)产权关系比较复杂的老集体企业;   (2)微利、亏损的集体企业;   (3)拟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国有小企业;   (4)社会共同集资组建的集体企业。   在列入市试点企业取得初步经验后,各区、县、局可参照市试点办法抓好一 批试点。   三、统一税率,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股份合作制试点企业的所得税率,均应按市税务局沪税政二(1992)98号 文规定减按33%比例税率缴纳,对试点企业上年度实际税负低于现行税负的,可 由区、县税务局在八五期间实行定期减征照顾;今后若国家税务局颁发统一的企 业所得税率政策后,则企业所得税率全部改按国家税务局规定办理。   四、扩大企业分配自主权,健全企业激励机制   股份合作制试点企业工效挂钩的办法由市劳动局、市税务局商定。企业在 按规定提取的工资总额范围内具有内部分配自主权,可以自主制定内部工资标准 及发放形式。   五、分批进行清产核资,划清产权归属的试点   集体企业从今年开始,要分批实行清产核资,有条件的可进行资产评估。本 市拟建立统一的集体资产评估确认机构,对清产核资或资产评估的结果予以确认。   凡列入集体企业任何一种类型的改革试点,均需进行清产核资或资产评估, 明确其产权归属,并颁发产权证书。   从今年起将选择部分集体企业进行存量资产划分产权归属工作的试点,具体 由市体改办等部门部署组织试点。   六、积极进行无行政主管部门企业的试点   集体企业应主动走向市场,实行政企分开,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自主经营、自 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的主体。各区、县、局都应 积极进行无行政主管企业的试点,今年可选择部分具备条件的集体企业率先试点, 各区、县统计、工商、财税、银行、劳动等部门应配合区、县、局做好该项试点 工作。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审批及登记按如下办法执行:   列入市股份合作制试点仍由市体改办负责审批;市属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合 作制的,由市属局负责审批;全民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及区(县)属集体企业改 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统一由所在区、县政府授权的体改办(计经委)负责审 批;凡新办的、无行政主管部门的可免交区、县集体经济的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 文件,直接到区、县体改办(计经委)申请。   企业凭批准文件及银行集资证明,办理有关工商登记手续后,方可经营。   七、采用多种形式发展和壮大集体经济   集体企业可积极创造条件,采用多种形式转换机制,发展经济,提高效益。   1、属于社会化大生产或需规模经营的集体企业可逐步发展成为具有较强市 场竞争力的集团公司,并以其为核心,形成以股权为联结纽带的企业集团。   2、投资主体多元化的企业经批准可以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有条件的集体 企业经批准可以改制为定向募集或社会募集的股份有限公司。   3、小型集体企业,可大胆采用租赁、风险集资(抵押)承包或拍卖的办法, 转变其财产的经营方式。   4、集体企业可通过吸收国外资金与先进技术、管理办法来壮大自身,同时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可向境外投资或者在境外开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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