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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核准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为农业特产税扣缴义务人的通知

沪财农(1995)70号颁布时间:1995-08-08

     1995年8月8日 沪财农(1995)70号   根据沪府发(1994)2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制定的上海市农业 特产税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六条精神,为了加强税收征管工作,保证国家财 政收入,特核准你渔政监督管理处为农业特产税扣缴义务人,在你处每年发放捕 捞许可证同时,按上海市财政局沪财农(1995)71号《关于对海洋捕捞水产品农 业特产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代扣代缴农业特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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