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再次规范商品房收费
颁布时间:1998-12-18
上海市物价局在规范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后,再次规范普通内销商品住宅入住
时的一次性支付费用标准。
此项规范将业主入住时一次性缴纳的费划分为四项,包括:第一项为内销商
品房屋修缮基金筹集。购房人首期应按多层房屋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高层房
屋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缴纳房屋修缮基金。开发商即房屋出售人应一次性按多
层房屋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高层房屋建筑面积成本价的4%缴纳房屋修缮基
金。以上所称的成本价均为当时房改年度出售的公有住房的成本价,1998年
度为1198元。
第二项,居民装修居室所产生的建筑垃圾清运费,其标准由各区、县环卫部
门提出,报经区、县物价部门核定执行。若入住居民明确表示不装修的,应以书
面协议形式予以约定,约定期内区环卫部门和物业管理公司不得收取该费用。
第三项,电度表保证金。单相表每表80元,三相表每表250元,由市供
电部门按户发给专用收据。
第四项,有线电视初装费。按户(每一终端)收款,市区每户240元、市
郊城镇每户330元、郊县农村每户480元。由市、县有线台按户发给专用收
据,凡持有“上海有线电视用户卡”的,可凭新的初装费收据及《用户卡》向市
有线台办理退款手续。
上海市物价局还规定,商品房开发阶段按施工图修建的防盗铁门、铝合金窗、
电话线路等费用,以及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说明具体有防盗门作为附属设施的,
此费用应包含在房价内。业主入住时,物业管理公司不得追收。房屋买卖合同签
订以后,物业公司按有关保安规定配装的防盗门也只能按成本价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