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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关于个人购买空置商品住宅减半收取交易中的各类费用的通知

沪价房(1998)第289号 沪财综(1998)第042号颁布时间:1998-10-21

       1998年10月21日       沪价房(1998)第289号 沪财综(1998)第042号 市房地局、市司法局:   为贯彻沪府发[1998]19号《关于促进本市住宅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按“个人买卖空置商品住宅时,交易中的各类费用均按现行内销商品房收费标准 减半收取”的要求,现就所涉及收费项目的执行范围、具体标准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空置商品住宅,包括普通内销、高标准内销、外销商品住宅, 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投资建造的并符合出售条件、自竣工验收之日起已超 过一年、尚未出售或出租的新建住宅。   二、个人购买空置商品住宅,符合上述规定条件并持有《住宅竣工日期确认 单》(复印件)的证明,可按以下标准收费:   1、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时,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应分别按成交价格的0.04% (普通内销)或0.25%(高标准内销、外销)向购房人收取交易手续费。   2、如需办理购房贷款抵押登记的,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应按申请公积金贷 款每件100元、申请组合贷款及商业贷款每件200元向抵押人收取抵押登记费。   3、如需办理购房贷款公证的,公证部门应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公 证费。   4、因执行本条第1、3项,减半后的按比例收费每件不到100元的,可按100 元收取。   三、凡需提供个人购买空置商品住宅咨询、评估、经纪代理等中介服务的, 按自愿委托,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上限,酌情减收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协 商确定,并写入委托合同。   四、按本通知后,请即通知有关单位(除第三条外)到物价、财政部门办理 《收费许可证》、《票据购印证》的变更手续。   五、上述规定自1998年11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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