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地税局关于本市地方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取公益金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沪财基(1997)12号颁布时间:1997-06-23
1997年6月23日 沪财基(1997)12号
据有些单位来电询问,企业公益金应按什么标准计提的问题,新的财务制度
对此规定不明确,在实际执行中又不统一。为规范本市地方施工、房地产开发企
业(以下简称企业)公益金的提取办法,根据财政部关于“公益金的提取必须与
税后利润提取的盈余公积同步”的原则,现将有关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提取的公益金应小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
积之和。
二、企业提取的“盈余公积”如已达注册资本的50%,不再提取“盈余公
积”(包括“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时,不得提取公益金。
三、已按《公司法》改制的企业,其公益金的提取,分别按下列办法处理:
1、公司按税后利润的10%提取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根据董事会决议提取“
任意盈余公积”的,企业可按税后利润的5%至10%(不包括10%)和小于从税
后利润中提取的“任意盈余公积”来计提公益金;
2、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如已达公司注册资本的50%,不再提取法定盈余
公积,但董事会决议提取”任意盈余公积“的,企业可按小于从税后利润中提取
的“任意盈余公积”来提取公益金;
3、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如已达公司注册资本的50%,不再提取法定盈余
公积,董事会决定不再提取“任意盈余公积”的,企业不得从税后利润中提取公
益金。
请知照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