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改若干意见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颁布时间:1998-12-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2/22/99信息】 上海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1
998年12月17日审议通过了关于批准《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城镇住房制度
改革的若干意见》的决议。
《决议》认为,《房改若干意见(草案)》是在本市住房制度改革取得一定
成效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有关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和本市的实际情况提出
的。《房改若干意见(草案)》的内容符合《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的
精神。这个若干意见对进一步深化本市住房制度改革具有指导意义,它的实施有
利于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城镇住房新制度,有利于加快住房分
配体制的综合配套改革,有利于促进住房建设和满足市民不同的住房需求。会议
决定批准《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若干意见》。
《决议》要求,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房改若干意见》所确定的原则,尽快制
定实施《房改若干意见》的配套方案和措施;要认真落实建立以最低收入家庭为
对象的住房保障体系;要继续健全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体系,切实考虑中
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要严格控制住房的开发建设成本,依法监督住房质
量,加强居住物业管理,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发展房地产中介服务。
《决议》强调,住房问题关系到全市人民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
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广泛宣传,细致工作,积极稳妥地做好深化住房制度改革
工作。各级领导干部要严于律己,注重廉政建设;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严肃查处住房分配制度转制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各级人大要加大对住房制度
改革工作的监督力度,促进本市住房制度改革目标的实现。
在《决议(草案)》交付表决前,会议听取了市住房委员会常务副主席皋玉
凤关于《房改若干意见(草案)》的修改说明。据她介绍,《房改若干意见(草
案)》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本市新建住房和腾空的可售公有住房原则上
只售不租。凡按本意见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单位,由职工按住房分配制度改革
方案规定的住房供应政策购买。本意见实施前已经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单位,
应当根据本意见予以完善。凡未按本意见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单位,1999
年12月31日以前竣工交付使用的新建住房和腾空的可售公有住房,由职工按
现行的公有住房出售政策购买。有关1999年12月31日前竣工交付使用的
新建住房的认定,将根据新建住房的标准和建房形式等不同情况,在实施细则中
作出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