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6月20日 哈财综[2002]185号
各区、县(市)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
为了规范政府性基金管理,现将《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公布取消部分政府
性基金项目的通知〉的通知》(黑财综[2002]5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
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市)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通知》要求,对财
政部公布取消的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认真清理,按国家规定时限予以取消,并及时办
理资金和票据的缴销手续。对各部门违规出台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项目也要进行彻底的
清理检查,发现违规项目立即取消。
二、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停止征收各有关基金项目工作,
收费项目取消后,其资金余额全部上缴市财政,各执收部门要及时到财政部门办理收
费票据缴销等有关手续。
三、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变相继续征收政府性基金的,要按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
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时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
的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各区、县(市)财政局要将各地有关收费项目的清理整顿落实情况以书面形
式于6月28日前报市财政局。市直各有关部门也要将《通知》涉及本部门应取消的
收费项目落实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与6月28日前上报市财政局
附件:
黑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公布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的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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