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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公布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黑财综[2002]52号颁布时间:2002-06-06

     2002年6月6日 黑财综[2002]52号 各行署、市政财政计划单列县(市)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性基金的管理,理顺分配秩序,现将财政部《关于公布取消 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财综[2002]2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 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通知》要求,组织专门力量,在认真清理 涉及我省的8项政府性基金项目的基础上,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坚决予以取消,并及 时办理资金和票据的缴销手续。对各地、各部门违规出台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也要进行 一次彻底的清理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规项目要立即宣布取消,对不按国家文件 要求取消或变相继续征收政府性基金的行为,要按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 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的要求, 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停止征收各有关基金项 目的准备工作。基金项目取消后,其资金结余按收入隶属关系全部上缴同级财政。各 基金执收部门要及时到财政部门办理基金票据缴销等相关手续。   三、各市(地)、财政计划单列(县)市财政局要将本地各有关基金项目的清理 整顿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2002年6月20日前上报省财政厅。省直各相关部门 也要将《通知》涉及本部门应取消的基金项目的落实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2002 年6月20日前上报省财政厅。   四、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审批程序的政 策规定,严禁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越权设立各种政府性基金项目。 附件:财政部关于公布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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