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民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社会福利企业年检认证制度》的通知
黑民生[2000]71号颁布时间:2000-06-30
2000年6月30日 黑民生[2000]71号
各行署、市、县民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农垦总局民政局:
现将《黑龙江省社会福利企业年检认证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社会福利企业年检认证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行政监督,严格检查清理假冒社会福利企业,维
护国家税收政策的严肃性和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
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
8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凡持有《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社会福利企业必须自觉接受年检认证,验
收合格后方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条 年检认证工作由县(市、区)民政、国税和地税部门联合进行。日常工作
由民政部门的社会福利生产管理机构负责。
第三条 社会福利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标准:
1.残疾职工达到生产人员的35%以上(含35%);
2.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职工生产劳动或经营;
3.残疾职工有上岗证和适当的劳动岗位,上岗率达到80%以上(含80%);
4.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5.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和独立完善的财务制度;
6.有减免税申报审批手续,减免税金的使用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分配合理,
比例适当;
7.职工全部参加社会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
8.自觉接受民政部门的管理和税务部门的检查监督;
9.按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交纳社会福利生产管理费,自觉履行各项应尽义务;
第四条 对有2条以内(含2条)不符合第三条所规定之标准的社会福利企业限期
整改,整改期为1个月;2条以上不符合标准的,吊销《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不得
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 年检时间:
每年的10月2日至10月10日,为企业的申请阶段。10月11日至11月
10日,为县区审查、审批阶段;11月11日至20日,为总结、上报阶段。省、
市对社会福利企业年检认证工作采取不定期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年检程序:
1.年检认证工作采取企业申请、县区审批、地市、省抽查的办法进行。
2.社会福利企业应实事求是地填写《社会福利企业年检认证申请审批表》,向
县、区级年检认证工作小组提出年检申请。凡未提出年检要求的,视为自动放弃社会
福利企业资格。
3.县、区级民政、国税和地税部门联合设立“社会福利企业年检认证工作小组”,
对辖区内的福利企业统一进行年检认证。对限期整改企业,要发给整改通知书,期满
后进行复检,经复检仍不合格的,取消其社会福利企业资格。年检结束后,填写《社
会福利企业年检认证情况汇总表》并形成书面总结材料分别报省、市(地)民政、国
税和地税部门备案。
4.省、市民政、国税、地税部门组成联合“年检认证抽查小组”,随时深入各
县区抽查社会福利企业年检认证情况,并有权否决县区的年检认证结果。
第七条 本制度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