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黑龙江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黑龙江省信用合作协会、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一九九九年度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的通知

黑信协字[1999]第21号颁布时间:1999-12-14

     1999年12月14日 黑信协字[1999]第21号 各市、地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一九九九年度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黑龙江省信用合作协会。 附件:一九九九年度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   根据人总行《一九九九年度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的总体要求,为组织 指导我省农村信用社全面做好年度业务经营和财务收支情况的总结、分析工作,正确 反映信用社的经营状况和成果,确保信用社决算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1999年度 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的有关要求和政策规定通知如下:   一、决算的指导思想和要求   今年决算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落实全国农村信用社工作会议精神,严格执行 规章制度,规范财务核算行为;强化经营意识,充分挖掘内部潜力,努力增收节支, 力争各项工作目标全面实现,严格执纪守规,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真实、准确地反 映信用社资产、负债和盈亏情况。   各市地合作金融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今年的年终决算工作,加强领导,认真组织。 在决算工作中,除要按制度规定认真清理逾期贷款、结算占款、过渡性资金,核对调 整日常帐务,盘点各项财产、现金、有价单证,核实财务收支等基础工作外,还要结 合实际,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认真做好固定资产的清查和管理工作   信用社在决算前要对全部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科目进行清理。对经批准已竣工使 用的,年末前必须决算入帐。做到帐实相符,规范管理。对未经省办和协会批准购建 的固定资产,清理后决算前逐项向协会打报告,经协会同意后方可对帐,不得随意列 帐,增加固定资产。   今后对固定资产的购置,应严格按省国税局黑国税发[1998]248号文件 规定执行。一定要严格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在批准的额度内购建。经批准购建的固 定资产,年底前应在计划内全额在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科目核算;严禁借危房改造、 大修理之机,新建扩建和购买办公楼。对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费用,在 成本中列支,各市、地要严格控制在上报计划内,不得超支。   (二)加强股本金科目的管理,准确进行核算   对于1994年以来,特别是1997年开始按合作制原则规范信用社工作中新 增扩的股金,一定要分类进行登记管理和分户核算。对规范信用社以后发生的新股金, 不应有存款化股金。不得随意减少股本金,以稳定股本金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份额。   (三)认真做好养老保险费移交地方前准备工作   各市、地要对以前年度的养老保险认真清理。做到记载及时、核算准确、帐款相 符。凡是存在挪用、挤占行为的,必须在决算前纠正的收回。   (四)搞好信用社年终决算的试算工作   鉴于今年信用社开展了清产核资工作,而且有的已处理了帐务。加之目前信用社 会计人员素质较低,给决算工作增加了难度,为保证决算日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地信 用社要做好试算工作。   二、有关财税政策的规定   (一)应收应付利息的核算   信用社应收应付利息的核算,仍然按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农业银行联合制定的农 银发[1993]251号《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和农银发 [1994]118号《利息收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由于存贷款利率在今年进行了调整,信用社对未到期跨年度的贷款在逐笔计算应 收利息时,其利率按借款合同所规定的利率执行。同时,要对应收未收利息科目进行 清理,对以前年度提取,现已形成坏帐的表内应收未收利息要进行核销。原则上核销 应收利息现有余额的10%,核销程序由信用社清理后上报联社,联社审核把关后集 中上报市地办,由市、地办批准核销。信用社坏帐损失审批工作,应严格按省国税局 黑国税发[1998]025号文件规定执行。年末前各市、地办要将对表内应收利 息坏帐核销情况形成文字材料报省协会备案。应付利息的提取应按档次存款实际执行 利率的加权平均利率计算(有条件的地方可逐笔计算应付利息)。对未清理的存款化 股金要计提应付利息,利率按存期实际执行利率逐笔计提。对提取的应付利息不足以 支付到期存款的实付利息的差额部分,应计入当期损益。应付利息科目不得出现红字。   (二)呆帐准备金的提取   今年信用社的呆帐准备金按年末放款余额的1%差额提取。为增强农村信用社防 范与化解信贷风险能力,年末不良贷款达到贷款总额25%的信用社,则恢复按年末 贷款余额1.5%的比例差额提取。因收回已核销呆帐而增加的呆帐准备金,由此使 年末呆帐准备金余额超过比例的,其超额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三)管理费的提取问题另文下发   (四)养老保险费的提取   对以前年度没有按照有关规定提取或补提职工养老保险金的信用社,今年必须按 照银发[1998]581号文件规定的要求和比例提取或补提信用社职工养老保险 金。补提的养老保险金可一次性摊入成本,也可以分次摊销,但摊销期限最长不超过 两年。   (五)利润分配   1999年度信用社实现的净利润仍然按照银发[1998]581号文件规定 的比例进行分配。即信用社实现的净利润在弥补以前年度待处理历年亏损后的余额, 按如下顺序分配:   1、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0%;   2、提取公益金5%;   3、按5-10%的比例提取劳动分红;   4、按50-70%的比例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具体按资本金比例(实收资本与 股本金合计)进行分配,其中1993年底以前实行保息分红的股本金,其保息分红 合计不得超过股本金总额的20%。个人取得的保息分红所得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农村信用 社负责代扣代缴。   (六)清产核资   根据总行《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国办发[1998]145号文件精神,农村信 用社实施改革整顿规范管理的具体方案>的通知》(银发[1999]173号)规 定,信用社今年进行了以摸清家底,确定风险状况为目的的清产核资工作。在清产核 资工作中,清理出与原贷款形态不符的信贷资产,利用调剂、拆放资金科目发放的贷 款,帐外固定资产(含在建工程)和盘亏盘盈的固定资产损失,暂不进行帐务处理。 已进行帐务处理的,应在年底前冲回原科目。各市地将清产核资结果及处理意见上报 省协会,协会将上报总行,经总行批准后再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关的帐务处理。   (七)农村信用社在办理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手续过程中缴纳有关 税费的问题   农村信用社按规定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财产不是正常交易行为,属于国家整顿 金融秩序政策引起的产权转移,经征得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同意,信用 社在办理接收原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手续时,免交契税、印花税、土地登记 费、交易费、房产登记费、丈量费、交通工具过户费等税费。在正式文件下发之前, 以上税费可暂缓交纳。   三、关于农村信用社的财务归口管理问题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城乡信用社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 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28号)规定,农村信用社的财务管理工作由各级 国家税务局负责,各极国家税务局在总局的授权范围内,开展对信用社财务的管理、 监督和检查工作。   (二)由于国家对宏观经济的调整和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上发生了新的变化,中 国人民银行总行和国家税务总局准备对现行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 进行修改,但在新的制度出台之前,信用社的财务管理仍按中国农业银行和国家税务 总局联合下发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农银发[1993]251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会计科目、帐户的调整   为了适应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和国家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需要, 对部分会计科目及损益类帐户做如下调整:   (一)取消下列会计科目   1、4621省辖往来科目   2、4651特约汇兑往来科目   (二)新增下列会计科目   1、4615汇兑汇差:本科目核算各通汇社特约电子汇兑往来业务所形成的应 收、应付汇差,属资产负债共同类科目,顺序排列在“4612上年汇兑来帐”科目 之后。   2、2653应缴代扣利息税:本科目核算信用社代扣代缴的储蓄利息税。代扣 税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代缴税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本 科目的贷方余额为应缴未缴的储蓄利息税。   本科目属负债类科目,顺序排列在“2651应交税金”科目之后,在资产负债 表中列入“应交代扣利息税”项目。   3、4621省辖往帐   本科目核算信用社参加省辖联行(包括自办省辖和银行省辖)业务发出的往帐划 收或划付款项。划收时记本科目贷方,划付时记本科目借方。   4、4622省辖来帐   本科目核算信用社参加省辖联行(包括自办省辖和银行省辖)业务收到的来帐代 付或代收款项。代付时记本科目借方,代收时记本科目贷方。   5、4625上年省辖往帐   本科目核算信用社上年度省辖往帐款项。新年度开始后,应将“省辖往帐”科目 的余额不通过会计分录直接转入本科目。新年度开始后,本科目除用于划销上年末余 额外不得再有发生额。   6、4626上年省辖来帐   本科目核算信用社上年度省辖来帐款项。新年度开始时,应将“省辖来帐”不通 过会计分录直接转入本科目。新年度开始后,本科目只用于核算本年度收到的上年度 的省辖来帐业务。   待“上年省辖往帐”和“上年省辖来帐”两科目年度查清后,统一与“省辖汇兑 汇差”科目对转。   7、4629省辖汇兑汇差   本科目核算信用社参加省辖往来业务形成的应收应付汇差。   以上五科目为资产负债共同科目,顺序排列在“4615汇兑汇差”科目之后, 在资产负债表中,根据借贷方余额汇差后的数额填列,如为借方余额,填列在“存放 联行款项”项目:如为贷方余额,则填列在“联行存放款项”项目。   (三)更改下列科目名称,调整核算内容   1、将原“4601联行往帐”科目名称更改为“4601特约汇兑往帐”,核 算内容调整为:核算汇出社通过特约电子汇兑往来业务发出的往帐划收或划付款项。 划收时记该科目贷方,划付时记该科目借方。   2、将原“4602联行来帐”科目名称更改为“4602特约汇兑来帐”,核 算内容调整为:核算汇入社通过特约电子汇兑往来业务接收的来帐代付或代收款项。 代付时记借方,代收时记贷方。   3、将原“4611上年联行往帐”科目名称更改为“4611上年汇兑往帐”, 核算内容调整为:核算上年度通过特约电子汇兑往来业务划拨的往帐款项。该科目除 用于核算上年度往帐和划销余额外不得再有余额。   4、将原“4612上年联行来帐”科目名称更改为“4612上年汇兑来帐”, 核算内容调整为:核算上年度通过特约电子汇兑往来业务划拨的来帐款项。   对参加中国农业银行全国联行往来的信用社,其原有的业务仍在以上四个科目中 核算,但要在科目下设分户帐单独反映。   (四)增设下列帐户   1、在“2441汇出汇款”科目下增设“自带凭证”,帐户。本帐户核算通汇 社用于签发“自带凭证”款项记借方,余额在贷方,本帐户属负债类科目。   2、在“1124存放联社款项”科目下设增“上存清算资金”帐户。本帐户核 算通汇社存放在“汇兑中心”用于清算特约电子汇兑汇差的资金。清收汇差或缴存款 项记借方,清付汇差或退划款项记贷方。   3、在“2323信用社上存联社款项”科目下增设“汇差清算资金”帐户。本 帐户属“汇兑中心”专用帐户,用于核算通汇社存放的清算特约电子汇兑汇差的资金, 通汇社缴存或清收汇差款项记贷方,退划或清付汇差记借方。“汇兑中心”应按各通 汇社设“汇差清算资金”分户帐。   以上会计科目、帐户中的“省辖往来”、“特约汇兑往来”两个科目从2000 年1月1日起取消:“省辖往帐”、“省辖来帐”、“上年省辖往帐”、“上年省辖 来帐”、“省辖汇兑汇差”五个科目从2000年1月1日起使用,其他会计科目、 帐户均按银合发[1999]38号文件和银合发[1999]103号文件的有关 规定使用。   五、其他有关事宜     (一)决算报表   1999年度信用社决算报表共计14种:业务状况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利润分配表、固定资产状况表、成本核算表、决算说明书、管理部门资金状况表、统 筹资金收支明细表、管理部门固定资产状况表、科目结转对照表、农村信用社接收农 村合作基金会资产负债及利息收支状况表、抵货资产明细表、信用社基本情况统计表 等。其中:信用社填报11种,管理部自身填报3种。损益表和利润分配表管理部门, 各填报3张汇总表、即盈余、亏损和盈亏汇总。其中总行报表12种,省协会报表2 种(信用社抵贷资产明细表、信用社基本情况统计表)各市、地要以市、地为单位, 按照省协会统一布置和要求,认真、准确、及时做好决算报表的填制和汇总工作。   (二)农村合作基金会机构并帐(表)的问题   根据总行银发[1999]304号《关于做好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 后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文件要求,农村合作基金会并入信用社后,对其资产、负债和 权益的帐务处理及处理过程中涉及到的会计科目归属、相互对转关系、核算手续等问 题,要严格按照农村信用社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办理,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为了 跟踪监测接收的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资产、权益和收益情况,除按银发[1999] 304号文件规定上报接收时点数外,将“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资产负债 及利息收支状况表”作为决算附表,逐级汇总后随决算报表上报。   各市、地要在明年1月23日前将辖内信用社决算汇总表上报省协会。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