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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更换《票据准购证》的通知

黑财费字[1999]3号颁布时间:1999-07-29

     1999年7月29日 黑财费字[1999]3号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农垦总局,森工总局,省直各部门,驻哈中直单位:   为加强非经营性收费票据管理,规范票据使用行为,经研究,决定对《票据准购 证》进行更换。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已办理《票据准购证》的单位,凭旧证更换新证;未办理《票据准购证》的 收费单位,请携带收费文件、收费许可证和单位介绍信办理《票据准购证》。   二、换证地点:在哈的中省直单位,请到黑龙江省财政厅收费集资管理站(哈市 南岗区民益街80号)办理。   三、更换时间:从1999年10月15日起到1999年末结束。   四、各地、市财政部门接到通知后,请认真抓好落实。具体办理时间由各地自定。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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